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Bankingsystem),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即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
美国“影子银行”产生于上世纪60-70年代,这时欧美国家出现了所谓脱媒型信用危机,即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银行倒闭等。为了应对这种脱媒型信用危机,不仅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潮。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组织及金融经营方式等层出不穷。
影子银行-基本特点
1、交易模式采用批发形式,有别于商业银行的零售模式。
2、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而且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
3、杠杆率非常高。由于没有商业银行那样丰厚的资本金,影子银行大量利用财务杠杆举债经营。
“影子银行”有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较大;第二,由于其负债不是存款,不受针对存款货币机构的严格监管;第三,由于其受监管较少,杠杆率较高。说白了,它具有和商业银行类似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游离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政策监管之外。
我国“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2013年4月一份报告因银行表外业务受到监管,而把其剔除影子银行,专家说:)中国的”影子银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产品证券化;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此外,还有结构化投资机构及证券经纪公司。
投资银行是影子银行中最重量级成员之一,往往人们提及华尔街,指的就是投行。在同商业银行的较量中,投资银行从人才、创新手段和技术水平都胜出一筹。不仅在资本市场上独领风骚,在衍生品和大宗商品交易方面也是占据主流。尽管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tBank),实际上所有投行机构的英文名称都叫“×××公司”,比如,GoldmanSachs&Co.、MorganStanley&Co.。这种公司注册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绕开监管。
但是金融风暴发生后,情况发生了改变。除了倒闭的投资银行,像高盛这样已更名为银行控股公司GoldmanSachsGroupInc,也因得到了政府的有力救助,同时被列入监管范畴。实际上,金融风暴后原来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不是不复存在,只是改头换面。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投资银行业务随着市场的变化,发生了战略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是从代客交易向自营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二是从股票市场交易向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重点转移。而这两项给其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性转移也将投资银行推向了金融市场的风口浪尖。
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OBS),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表外业务指那些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通常把这些经营活动称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它们是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予以揭示。
广义的表外业务则除了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广义的表外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或有债权(债务),即狭义的表外业务,包括:
(1)贷款承诺,这种承诺又可分为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2)担保;
(3)金融衍生工具,如期货、互换、期权、远期合约、利率上下限等;
(4)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代理、证券包销和分销、黄金交易等。
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
(1)信托与咨询服务;
(2)支付与结算;
(3)代理人服务;
(4)与贷款有关的服务,如贷款组织、贷款审批、辛迪加贷款代理等;
(5)进出口服务,如代理行服务、贸易报单、出口保险业务等。
通常我们所说的表外业务主要指的是狭义的表外业务。
类型:
1.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2.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3.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风险:
1、在担保中,被担保人由于破产而无法履约,银行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债务。
2、客户违约。
3、由于市场条件的变化,银行对客户的保证变为银行实际资产的配置。
4、在期权、期货和调换交易中,银行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大。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办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是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依托业务、技术、机构、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中间人的身份代理客户承办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并据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无须占用自己的资金,是在银行的资产负债信用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可以促使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和扩大。中间业务占银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上讲”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我国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它可以分为两大类,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
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办理的各种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