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及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专业运营企业等,其中发起方和投资方通常以设立项目公司(SPV)的形式实施,项目公司是PPP模式的运作的重要载体。在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中提出,PPP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项目的运作效率,不同的股东在PPP模式的运作中呈现出专业化、短期利益或长期战略等不同特点。因此,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理变化有利于公司应对PPP项目的阶段性风险、提升公司价值。针对当前我们正在设计某医院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股权结构设计和调整在PPP项目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应用价值。
该医院项目总投资约6亿元,建设工程总投资约4.7亿元,医疗设备约1.3亿元,整体采用PPP模式运作,具体的运作模式为“BOT+O&M”的模式,由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运营。项目公司的股东为政府授权国有投资公司(A公司)、建设公司(B公司)和建设公司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C公司)。根据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和股权结构理论,本项目股权结构的设计充分发挥股东各自优势与管理风险,合理设计和调整股东股权比例,尽量满足各股东的短期或长期的投资目的,提高项目的实施效率。在此基础上,我们分为发起阶段的股权结构和运营阶段的股权结构进行研究。
发起阶段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项目投融资和建设阶段充分发挥A公司的资源撬动和管理主动优势,发挥B公司获取建设施工总承包的动力优势,降低融资风险和建设风险成本。A公司以股权投资40%和B公司股权投资60%发起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之后与B公司合作的C基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投资,保证项目建设阶段的资金需求。
运营阶段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公司的收入为市场收入和政府补贴支持,A公司发挥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的作用,B公司在获得项目利润的基础上获得项目的工程利润,C基金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项目并收回投资,在此阶段我们设计由项目公司逐渐受让C基金公司的股权,实现C基金公司的投资商业目的,通过第二阶段的完成,三家公司都实现了参与本PPP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目的,A、B公司开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项目也实现了PPP模式的顺利发展。
从两个阶段的股权结构中三家公司的权益变化实现了建设承包商、金融企业的高效参与,提升了项目效率和服务品质,提高了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公共服务供给和项目监管等压力,促进了医疗服务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