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

日期:2017-09-19 来源:何帅领 国枫律师事务所

笔者通过总结服务过的多个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经验,简要分享如何审查轨道交通项目的合法性、如何设计投融资模式及合同整体架构、如何把握合同中的要点,并对轨道交通项目中的主要风险进行提示。

(一)项目合法性

对于投资人来说,在投资轨道交通项目时,首先要审查项目的合法性。项目合法性方面存在的瑕疵,会动摇项目建设与运营的基石,给投资人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投资人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项目,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2、规划文件的合法性,如规划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整体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已批准的规划;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的合法性,如授权主体是否合法,被授权主体是否合法,授权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

(二)PPP模式架构及合同安排

在政府PPP模式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投资人需聘请专业机构及人员对PPP模式下的投融资成本及投资回报进行测算,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做出决策。

PPP模式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应积极参与PPP模式架构的设计,通过对采用不同PPP模式情况下投资成本及回报的对比分析,选择政府及投资人均可接受的PPP模式架构。具体模式架构的设计方法,可参照上文中有关PPP各种具体模式的分析。

采取PPP模式的轨道交通项目通常会涉及多方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多种合同,主要有政府与投资人的PPP投资合同(或具体模式合同),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银行与项目公司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多个投资人之间的合作合同和相关章程,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的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和维修运营商的运营维修合同,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的供货合同等。项目中的各个角色都希望尽可能分散、减少和消除风险,安全获得理想回报。

投资人通过对项目合同的整体安排,充分保护投资人在项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资人投资轨道交通项目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可以通过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构及内容设计和安排得以实现,专业的律师及财务顾问可就此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签订PPP合同注意事项及要点

1、PPP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签订PPP合同首先应注意签约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签约主体是否有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签订PPP合同。对于政府方来说,若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签署合同,投资人须注意要求签约单位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包括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由于特许经营权及将来运营项目的主体将是项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应由政府方与投资人独资或合资设立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来签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PPP合同的签订程序

政府选择投资人签订PPP合同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政府违反有关选择程序的规定也会给投资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政府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3、PPP合同条款的要点

在轨道交通项目中,投资人应注意在PPP合同中对如下要点进行明确约定:

(1)项目范围,即项目公司将来实施特许经营权的实物资产范围,应明确约定。如实施PPP的项目范围是土建部分还是机电部分,还是整个项目资产。

(2)建设标准,即项目公司在建设工程中须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未来竣工验收、移交的基本标准。

(3)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即项目公司行使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建设权、经营权,投资人可要求明确约定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收费权、广告、服务设施经营权、商业开发权等等。

(4)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延展及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止、延展及终止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5)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进行融资,也可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并获取利益。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均须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投资人可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即投资人有权进行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

(6)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政府出资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和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等条款。

(7)项目造价与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预算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如有)为依据,在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金额,并应对项目造价超过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时的处理如补偿、补贴、延长经营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8)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应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巨大,投资人可要求政府负责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压覆矿产、三电迁改、文物保护等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等补偿费用的承担。

(9)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期(工期)起止时间,以及在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10)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方式。

(11)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12)运营期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在运营期的权利义务,如收费标准的确定、须遵守的运营标准、维修养护义务等。

(13)票价调整机制。投资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拥有票价调整的建议权以及不能调整时的补偿机制,以尽量规避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的风险。应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约定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项目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14)投资退出机制。合同中可约定,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离、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15)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应明确约定提前赎回的情形、程序,及合理的补偿方案等。

(16)项目移交,应注意约定移交前过渡期安排、移交范围、移交验收程序、技术培训、风险转移等。

(17)政府承诺,可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承诺,比如承诺项目的合法性、不批准有竞争项目、不收回经营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授予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开发权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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