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新三板做市商
2014年6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该规定明确了新三板做市商的定义,同时阐明了成为做市商需经股转公司同意的前置条件;明晰了做市商的主要职能,即在股转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照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的义务;最后也指明了担任做市商的机构,即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以证券公司为主,但同时也为其他机构担任做市商留下了一条路径。
二、做市商担任机构
如前所述,新三板做市商可由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担任,具体由其他何种机构担任是本文关心的一个重点。《试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然而,截止目前尚未发布由股转公司制定的其他机构在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也就无法从其具体规定中来判断何种机构可以担任新三板的做市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扩大做市队伍。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从该规定可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是符合《试行规定》中的“其他机构”。
综上,截止目前新三板做市商担任机构可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其他机构涵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其中“等机构”具体包含的内容尚不明确,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确定可以担任新三板做市商的。
三、担任做市商的具体条件
1.证券公司
《试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担任做市商的具体条件,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向股转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2.其他机构
其他机构担任做市商需具备的条件是本文关心的又一个重点。截止目前,由于尚未发布由股转公司制定的其他机构在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其他机构担任新三板做市商的条件只能从《有关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我会备案后,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开展做市业务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且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中窥见其大致条件,具体条件尚有待细化。
四、最新做市商情况
由于尚未发布由股转公司制定的其他机构在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仅《有关通知》中规定了其他机构开展做事业务所需的大致条件,具体条件尚有待细化。截止目前,暂时还没有其他机构担任新三板做市商的先例。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高振营表示,新三板正在酝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做市商。未来做市商可能将向PE、VC等扩围,甚至还有可能扩展到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
截止目前,共有近80家证券公司经股转公司同意获得新三板做市商资格。(其中“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合并),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