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

日期:2017-03-03 来源:新三板沃土研究

由于公司缺乏公开交易市场的股价,确定股权公允价值比较困难,公司以截至201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2.42元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增资协议日生效日即行权,因此可按照股东增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的增资款的差异,作为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中。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依据股改时的评估价格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合理,公司将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任职服务期限

拓斯达科技

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成立员工持股平台——达晨投资,并承接了本公司原来的全部员工股权。2013年11月16日公司引入PE——兴证创投,同时11名骨干员工对达晨投资增资入股;本次增资过程中该11名员工通过达晨投资入股的出资额折算成公司的股份合计5.8万股(每1元注册资本视为1股),每股出资成本为20元。鉴于该批员工增资入股价格明显低于同期PE兴证创投入股价格每股82.06元,公司将员工入股的成本总差额人民币3,599,463.44元,确认为员工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五、(三)股东权益情况”中补充披露股权激励账务处理对当期及未来公司业绩的影响,具体如下:本次股权激励账务处理直接减少2013年度当期净利润3,599,463.44元,对公司未来业绩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①本次员工低价增资入股系企业为获取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根据增资协议,增资员工做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应持续在公司任职或工作不少于5年,不因其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满足公司获取员工服务的条件;②公司在授予该批员工权益工具明显做出了经济利益的让渡,新进员工每股认购成本为20元,而同期PE兴证创投入股价格为每股82.06元;③公司行权日可通过权益工具的数量及公允价值(PE引入价格)确定相关负债,相关负债及费用能可靠计量。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公司此次实施的股权激励为获取服务以股份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适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要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认定要求。

(五)公允价值

鸿辉光通

公司回复:

经公司2012年2月17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由新增股东上海子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20万元。实际认缴金额(价格)为140万元,折合每股认购金额为7元。

经公司2012年3月23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由新增股东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00万元。

实际认缴金额(价格)为2,750万元,折合每股认购金额为13.75元。

因上海子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子衿创投”)为本公司员工持股的合伙企业,增资时实际支付对价低于当时可参考公允价值(当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其实质为以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股权激励行为。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人员执行了下列尽职调查程序:获取和查阅报告期内历次增资的协议,查阅员工持股公司的工商档案核查股东是否为公司员工,查阅增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2)经查:

1)通过核查子衿创投合伙人构成情况,确认合伙人均为鸿辉光通的员工,属于股份支付对象。

2)通过核查子衿创投增资前次增资情况,上海睿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6月24日以人民币21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折合每股认购金额为7元;同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的信会师锡报字[2012]第40011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净资产

金额为130,840,090.79元,实收资本2,630万元,折合每股净资产4.98元进行比较,子衿创投增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核查子衿创投增资后的增资情况,2012年3月30日,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2,75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折合每股认购金额13.75万元。

3)通过比较三次增资的认购价格,按照增资的期间,结合子衿创投为本公司员工持股的合伙企业等情况以及临近期间可辨认的股权公允价值13.75元每股判断,增资时实际支付对价低于当时可参考公允价值(当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其实质为以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因此将可参考公允价值与实际支付对价的差异200,000*(13.75-7.00)=1,350,000.00元确认为股份支付金额,记入2012年度管理费用与资本公积。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对子衿创投增资认定为股权激励行为合理,其公允价值确定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六)实际控制人内部股权调整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

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构成股权激励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和2013年7月发生过两次股权变动事项,具体情况已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五)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1)2013年2月,公司股权转让

其中,2013年2月份,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中,同时存在外部投资者和公司内部人员受让股份的情形,外部投资者受让股权的价格为3.77元/股,其中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该价格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周渭江与丁金萍为夫妻关系,丁金萍与周鑫诚、周鑫龙二人为母子关系,周渭江与周鑫诚、周鑫龙二人为父子关系,周鑫龙为周鑫诚之兄长。周渭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以1.00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12,352,250股和4,686,250股给周鑫龙和周鑫诚,丁金萍将其持有的公司7,666,000股以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鑫诚,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内部的股权调整,不构成股权激励。

②周鑫龙、李陆斌、孙梅、唐建红、唐小芹、丁佐明、秦志权、王未、吴玖阳、吴涛和邓耀华分别将其持有的1,000,000股、150,000股、150,000股、80,000股、50,000股、50,000股、30,000股、30,000股、30,000股、30,000股和30,000股,合计1,630,000股,以2.6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吴九德。其中,李陆斌、孙梅、唐建红、唐小芹、丁佐明、秦志权、王未、吴玖阳、吴涛和邓耀华为公司员工,其以2.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吴九德系双方自主协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形成股权激励;周鑫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转让给吴九德的100万股被认定为股权激励。

③周鑫诚和丁书海分别将其持有的1,000,000股和50,000股股权以2.6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陆春。其中,丁书海为公司员工,其以2.6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陆春系双方自主协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形成股权激励;周鑫诚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转让给陆春的100万股被认定为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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