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还规定,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的,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净利润50%的,近三季度净利润不足以年度净利润75%的,发行人需提供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作盈利预测,而此预测必须是基于正在执行或已签署的合同作出的,没有合同支撑的盈利预测,证监会是不认可的。
细节9:创业板公司净利下滑明显,发行人应提供“保证书”
保荐机构做中小板项目,发行后一年业绩下滑50%以上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做创业板项目并没有此项规定。保代培训会指出,信息披露的净利润只是停留在数字表面,盈利能力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盈利的情形值得考察。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资金资助,导致真实盈利能力失真,并关注各种隐性和显性的关联方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不能存在严重依赖等。
保代培训会并要求,创业板公司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降的,发行人应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成长性专项意见应对发行人报告期及未来的成长性发表结论性意见,对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细节10:募投应具有“包容性”,审核期间不能增加募投项目
上市申报材料中最能体现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的就是募集资金投向。有投行人士透露,上会材料中,中小板公司要注重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不确定,募投项目产能扩张过快与营销能力不匹配、募投项目单一等,都是审核关键点。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相适应;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保代培训会要求,保荐机构不仅要调查发行人募集投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在撰写招股书时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应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情况”,不应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此外,在审核期间不能增加募投项目,变更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应重新向发审委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