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财务规范常见问题和处理(一)

日期:2017-02-21 来源:郑刘婧 投行小兵

一、重大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背景:

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发展的变化,导致某类固定资产不是很适合企业的发展,就会寻找设备中介商(类似于房地产中介商),进行差不多同等价格的物物交换,没有任何手续,只是给中介商一定的费用。在企业账面上也不做任何处理。

问题:

作为企业的重大固定资产,在股改时需要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价值进行认定。如盘点时实物与账务不符,影响企业整体资产的真实性,对于后续企业的经营存在重大影响。

解决方案:

1、最理想状态是找到当时的交易对手,还原事实,和双方互开具进项、销项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消,但是由于当时情形,很难找到交易对手,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2、 不开发票,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承担所得税,所得税纳税调整按照每年折旧额计提。

3、不开发票。换入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入账,对该项换入的资产补充评估报告,如评估价值低于交易时换出资产净值,则公允价值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可抵消部分所得税。另外公允价值较低,无发票每年纳税调增的折旧数也较小。

知识点:

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要分别情况缴纳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前期是否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如果没有抵扣,则按4%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也就是如果按照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二、企业库存商品未处理

背景:

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有商品堆放,一直未处理。

解决方案:

1、根据市场价得出该部分商品的变现能力,视情是否提取减值。

2、最好能够现时找到交易对手,将该商品进行处理,以合同的销售价作为处理该部分商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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