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上市规范七个重点问题

日期:2017-04-07 来源:股权投资论坛

农业企业上市规范建议主要包括持续盈利、经营模式、土地问题、财务规范、税收优惠、法律问题、产品质量安全等7个方面。

一、持续盈利问题

农业类项目处于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且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性影响,因此,证监会高度关注农业类项目的持续盈利能力问题。这一因素已经成为农业类项目公司IPO的第一杀手。如海南天然橡胶、河南金博士种业、广西丰林木业、新疆康地种业第一次申报均遭到因持续盈利存在不确定性而被否。

证监会对农业类项目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判断(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等),也包括行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比率变化)和农业类项目公司对主要经营品种的权属状况(植物品种权保护到期)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包括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商业原因。

目前新三板对盈利性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保荐券商还是对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未来成长做一个初步判断,通过内部项目初审后,才会给予保荐。创业板和主板市场预计到2016年开始实施注册制度,注册虽然免去了证监会审核程序,但证券交易所和保荐券商会对公司实际持续盈利做充分的调查与披露,能否成功上市与发行也要看自身的成长性与盈利性。

建议农业企业从经营模式、后续模式复制保证公司营业额和净利润保持稳定成长。

二、经营模式问题

在农业类公司中,公司+农户模式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该模式常见于畜牧业,但同样可以应用于农、林、渔业。已知的农业类上市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主要有朗源股份、雏鹰牧业、华英农业、大康牧业等。经营模式选择主要考虑如何在国家税收优惠条件和提高经营效率等方面考虑,在此从税收筹划方面,考虑经营模式上的选择,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

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公司+农户获得了法律上回应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文将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总结为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同时,该文指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公司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税收筹划

1.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

现行税收政策对如何认定自行生产并未明确,税收征管中取决于执法税务机关的决定,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筹划机会。所以,在与农户台作时,公司应充分地考虑自己符合农业生产者,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公司+农户”模式的代表,其“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由养户提供场地,负责饲养,温氏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肉猪(鸡)由公司包销,销售所得扣除公司提供的猪(鸡)苗、饲料、药物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毛利)归农户所有。

分析:

“公司+农户”运作可以理解为委托养殖,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主要养殖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养殖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肉猪(鸡)、再销售,一定程度讲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以,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

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不能免征增值税。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正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若公司收购后直接出售,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公司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符合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公司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

对符合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大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进行最小的初加工。既实现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又实现最大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例2:A公司是专门生产鸡腿菇的涉农工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A公司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A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菌种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鸡腿菇的种植、采集,以及分选与漂洗、杀青处理初加工,然后由A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鸡腿菇收购过来,进入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最终产品为真空包装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上市销售。

对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2007年A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未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分选与漂洗、杀青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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