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二十一):浅析员工持股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7-11-11 来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刘璐

员工持股作为公司鼓励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以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新三板市场上屡见不鲜。对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监管问答》”),对于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本文将梳理员工持股的模式以及操作相关问题,供大家探讨。

一《监管问答》相关问题

1.《监管问答》的内容

根据《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据此,对于之前可以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的合格公司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如被认定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则不得参与定增。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参与定增:

(1)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

(2)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和

(3)充分披露信息。

由此可见,《监管问答》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的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

2.《监管问答》的适用

《监管问答》仅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增,对于挂牌前公司并不适用。因此,在挂牌之前,公司搭建好员工持股平台并落实预留的股份或财产份额、完成员工持股计划目前还不受上述限制。

二员工持股的模式

鉴于上述,如果拟挂牌公司有意于实施员工持股,应如何选择员工持股的模式呢?一般而言,员工持股的模式包括员工直接持股、通过搭建的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两种模式。其中,持股平台通常是公司法人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选择员工持股的模式需要综合考量税务、责任范围、公司股权结构、近期和远期目标等因素,而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受到拟挂牌公司的青睐。前述三种员工持股模式的明显优势和不足简要分析如下:

1. 员工直接持股

基于我们的项目经验,相对于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股转公司更容易接受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因为在此情形下,拟挂牌公司的股权更为明晰。但是如果持股员工在公司挂牌之前或申请过程中因辞职等原因出售所持股份,则须在公司层面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对公司挂牌时的股权结构以及时间进度产生较大影响。

2.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和员工直接持股的方式相比较,通过搭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能够避免因人员流动产生的上述挂牌前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问题。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退出投资时,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应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员工本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此种模式的税费成本较高。为尽量降低税费成本,拟挂牌公司可以考虑在施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例如西部地区,注册或迁入公司型持股平台以降低税费成本。

3.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实体”的特质,决定了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方式的最大优势是税费成本较低。员工在退出投资时仅需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此外,相对于公司型持股平台,如果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以少量出资即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取得对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选择此种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无限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

总结以上,

受限于《监管问答》的监管要求,拟挂牌公司可以考虑在挂牌之前搭建好员工持股平台并落实预留的股份或财产份额、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具体采取哪一种模式,还应综合考量税务、责任范围、公司股权结构、近期和远期目标等因素,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那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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