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与石家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已于2014年7月过期,大安制药正在签订新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已过期但至今未签订新合同的原因。2)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到期后大安制药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情况,相关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有何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3)新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的签订情况以及对大安制药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于2014年3月7日受到主管机关的环保处罚。同时,重组报告书披露“上述处罚书下发后,大安制药已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并足额缴纳了罚款,对前述处罚行为进行了整改”。上述“已足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的披露与法律意见书不符,请你公司予以说明。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2)上述行政处罚对本次交易的影响。3)大安制药污染治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于2014年1月21日、1月22日受到税务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大安制药及其子公司部分员工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存在被有关部门要求追缴社保及公积金的风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大安制药及其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存在未足额缴纳的情形,需补缴的金额及补缴对大安制药业绩和评估的影响。2)未来年度社保及公积金预测依据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于2005年6月投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中专,目前福利中专无任何资产和负债,也不从事招生办学及其他任何业务,大安制药已对该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并计划对福利中专进行清算注销工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福利中专清算注销工作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如未注销,福利中专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法律意见书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河北大安和沃森生物存在2项借款协议。律师发表意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相互借贷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请律师对上述借款协议的合规性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在重组报告书予以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报告期未实现盈利,请你公司结合大安制药资产使用情况、产品构成及开发进度、负债情况、经营状况,以及与同行业比较情况,补充披露大安制药报告期未实现盈利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大安制药存货中原料血浆、待检产成品和组分II+III核算依据及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材料显示,若大安制药无法如期取得血浆组分调拨的批准,该血浆组分存货将面临减值风险,从而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血浆组分调拨政策及被批准的可能性、血浆组分调拨的具体用途、调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及对大安制药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大安制药对3年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大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大安制药3年以上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其可回收性。2)大安制药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社保及公积金、办公费、折旧和摊销变化较大,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费用变化较大的原因、评估预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大安制药的资产负债率为145.79%。请你公司结合大安制药的资金使用情况、未来盈利、融资能力及借款到期时间,补充披露财务风险应对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大安制药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股权变动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申请材料显示,方向药业对大安制药的经营给予大量的后续支持,因此恒达汽售和彼岸科贸以注册资本价格对大安制药股权进行转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股份支付,补充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及对大安制药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申请材料显示,大安制药2013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与沃森生物转让公告的数据存在差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产生差异的会计科目及具体原因。2)大安制药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性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申请材料显示,为缓解血液制品供需矛盾,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始采取措施鼓励新建单采血浆站,提高血浆采集量。请你公司结合全国单采血浆站的审批和建设情况、采浆的实际情况、血液制品需求量,补充披露新建采血浆站的鼓励政策对大安制药未来生产经营影响,以及大安制药营业收入预测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浆站的回采率呈下降的趋势,请你公司结合大安制药现有浆站采浆情况、未来浆站的审批和建设情况、新开发供浆人员情况、未来回采率、竞争对手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其他不利因素,补充披露:1)预测采浆量增长的合理性及对评估值的影响。2)如新建浆站未按期建成或按计划采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对大安制药未来盈利和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大安制药销售的产品主要为人血白蛋白,其余产品除人免疫球蛋白外,6个均为在研项目,分别处于小试、中试、申报临床等阶段,未来的业绩增长主要依赖于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新产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大安制药每个在研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各阶段所需时间、可能面临的问题、预期获批投产并能达到预期产率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存在问题或实质性障碍,对大安制药生产经营及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你公司比较分析采用大安制药的目标资本结构与可比公司的资本结构所确定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折现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对评估值的影响,并补充披露。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市场法评估所选择案例的可比性,各可比公司价值比率修正系数及权重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你公司结合沃森生物受让大安制药55%股权时的收益法评估所预测的主要指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和折现率等)、在研产品预期获批投产时间与本次评估的差异,进一步补充披露两次评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