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三板:资产重组务总结

日期:2017-01-29 来源:佚名

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证资产及业务的完整性,拟上市企业上市前一般都会进行一系列的资产重组行为。其中主要就是股权重组和非股权重组。上市前的重组,会牵扯到多方面的协调问题,处理不当或考虑不周,就会对上市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一、重组方式的选择(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二、重组价格的确定

收购价格一般有:原始出资额;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评估值;市盈率法;特殊情况下的协商价格;经考量相关案例及证监会的精神,以账面净资产值确认为收购价格为首选。一方面可以规避评估值收购的高额税负,另一方面也不失为公允,且能为证监会所接受。

三、重组程序

1、股权收购流程

1)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应同时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2)收购方及转让方各自的内部决议文件,根据其公司章程中权限的规定,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股东会决议;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涉及外资企业及国有企业的,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有特殊性的规定)

4)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资产收购

1)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限确定);

2)收购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限确定);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签署资产收购协议;

4)资产过户手续及资产收购价款的支付;

四、运行时间的要求(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具体运用)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及证监会保代培训的相关内容,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在运行时间上的要求如下:

五、税负缴纳分析

1、股权收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缴纳暂行条例》,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资产收购

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文和第51号文,均明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如采用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应尽量使收购行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以尽量降低税负。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财税2009号文件,除满足5项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外,否则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则: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招股书描述要求

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招股书中一般均需列明:

1、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规范运作情况;

2、收购程序及定价依据

3、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的理由(同一控制下重组)

4、被合并企业的合法运行情况;(股权收购)

5、被合并企业的注销程序(吸收合并);

6、分析重组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影响

1)分析收购的原因、目的

2)测算财务数据,是否需要运行一段时间;

3)披露被合并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4)分析剩余资产、人员的处置事宜(资产收购);分析注销后资产、人员的处置(吸收合并);

5)重组前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6)重组未导致报告期内拟上市主体主营业务及经营管理层的重大变更。

来源:弘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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