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访谈纪要(内部资料)

日期:2017-03-10 来源:IPO案例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访谈纪要

访谈时间:2015年3月17日上午10:00-10:30

访谈对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工作人员

访谈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琨

访谈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8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802室

1、请问认定私募投资基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即可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

2、请问股权激励设立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等激励平台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答:不属于。

3、请问是否所有私募投资基金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

答:应视基金管理人为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定,只有基金管理人为机构,即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情况下,该基金管理人才需要登记备案。

4、请问贵协会是否会审核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有无约定设立管理人、缴纳管理费等条款?

答:我们不会看的那么细,一般看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有无签字盖章即可。

5、请问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且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该管理人是否需要履行登记备案?

答:不需要,只要管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用登记备案。

6、证监会要求在并购、定向增发等业务中核查交易对方是否为相关法律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备案、基金是否备案,请问根据上述管理人如为自然人则无法登记备案且证监会又要求该等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贵协会有无变通处理办法?

答:如果证监会实在要求管理人为自然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则可以该合伙企业或公司本身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

7、请问是否存在基金已完成备案但公示系统查询不到的情况?

答: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除非该基金是2014年8月22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但即便是2014年8月22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也可以申请在系统里打印出电子备案证明,该电子备案证明即可证明该基金完成了登记备案手续。

8、如果某基金能够提供其网络打印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是否足够说明该基金已经完成了备案?

答:应当视《私募投资基金证明》载明的内容而定,如果只载明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登记则只能证明管理人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基金本身也履行了备案则在该证明中会体现基金的名称等信息。

9、对于协会对外公示系统查询不到备案但实际已完成备案的某基金,基金业协会可否出具该基金完成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如可以,需要供什么文件?

答:本协会不会出具任何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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