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PE基金过桥投资案例、区别、合规操作

日期:2017-02-02 来源:中国金融联盟

上述条款为“融资款和收益”、“本金安全及收益”设定了定金、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并将融资方的回购股权行为设定为一项合同义务,这种条款的设计虽煞费苦心地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投资行为正是因为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存在风险,如果收益确定,实质上是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一种变相的借贷。例一的条款设计使股权投资名存实亡,整笔投资将难逃“名为投资实为放高借贷”的嫌疑,属于违法行为,将不存在法律效力。

例二:

Y先生和/或S女士(即原股东)享有特别权,即按照约定的条件购买投资方股权的权利,投资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行权条件如下:

1、有权向投资方提出受让股权申请,但申请必须系书面方式;

2、将合计不低于的股权购买价款一次性汇入投资方指定账户;

3、融资方(原股东)与投资方之间不存在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纠纷。

Y先生和/或S女士行权同时满足如上三个条件,视为行权方已受让取得投资方所持有的A房地产公司N%的股权;同时也视为融资方(原股东)认同与投资方相互不承担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责任。

该条款将股权回购设定为融资方的权利,投资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股权转让,这种权利义务的设计使股权投资要承担融资方股权回购不确定性风险,符合股权投资的要义。

总之,过桥投资产品应针对投资行为的不同属性来设定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拟定关键条款,方能使过桥投资严格区别于贷款,充分发挥投资作用,规避法律风险,洗脱“触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

作为“夹层投资”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过桥投资是活跃于该市场初级阶段的一种投资产品,其产生与该市场的整体环境和投资人构成有关,但不可因为此类产品的短期、易操作而忽视了合法操作的重要性,因为最终能在“百舸争流千帆竞”的资本市场脱颖而出的,应当是那些真正的投资者而非炒作者。中国的城市化不会停止,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经过此轮调控将慢慢摆脱野蛮成长的轨迹,而行业的整合与调整注定离不开资本运作的智慧,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仁不让地助力这一历史进程,而战略式发展的基础是合法运作,警惕为迎合保本心理而越界进行“贷款”式操作,学会规则,合理投资,使民间资本实现由“炒”到“投”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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