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析PPP模式、基金、政策、各地应用情况、风险及应对措施

日期:2017-03-16 来源:佚名

2013年11月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使得公私合伙的PPP模式得到空前关注。本文全面的介绍了PPP的应用模式、政策及风险等,以期对PPP基金的发展提供借鉴。

PPP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82年,以法国Perrier兄弟建设、运营自来水公司作为其开端的标志性事件。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崭新的PPP融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

2014年APEC财长会议的闭幕,PPP在中国已然成了筹资模式的热门词语。2014年以来我国针对PPP模式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一览表如下:

PPP的概念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PPP的基本形式包括:运营维护协议(O&M)、管理协议、租赁购买、BOO/BOT/BLT/BOOT、特许经营、非公共机构拥有等。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PPP的基本结构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PPP的基本形式包括:运营维护协议(O&M)、管理协议、租赁购买、BOO/BOT/BLT/BOOT、特许经营、非公共机构拥有等。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模式的典型结构

PPP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的典型结构图

PPP的风险归属

PPP模式设计的核心是风险分担,为了实现更好、更有效地完成PPP项目,就必须先识别出项目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因此,风险分担是需要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反复协商以达到双方满意的一项工作。由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共同承担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并且分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这是PPP模式在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广泛应用的原因。

因此,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都必须充分了解风险,知道哪些风险应该自己承担,哪些风险应该转移。风险分担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PPP模式风险应当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它的一方,即最能评估该风险的一方或者最能控制该风险的一方;PPP模式风险应当分配给与风险相关的费用最低的一方承担,并且能够产生最大的项目效益,即低成本原则;从承担风险中最能获益的那一方,风险并不一定转移给那一方,也可能共同分担。在不同的PPP项目中,由于项目的限制和范围不同,风险的分担情况会有所不同,所以对于PPP的风险分担并不是绝对的,应该针对不同的PPP项目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衡量。

公共部门要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这是公共部门采用PPP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营部门则要求在合理的风险分担基础上,要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这是民营部门参与PPP模式的初衷。公共部门转移给民营部门的风险包括建设费用的增加风险、完工延迟风险、运营费用增加风险、维护及更新费用变动风险等。PPP项目失败主要有: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2、审批、决策周期长。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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