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法律关系梳理分析

日期:2017-04-08 来源:陈建荣 北京市炜衡律所

(5)咨询公司,利用PPP项目方面丰富的经验和案例为PPP项目其它参与方提供项目运作的指导和咨询意见,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尽职调查、设计基础设施PPP项目方案,设计项目交易结构和招商程序,设定边界条件、遴选标准等,建立财务模型并进行商业预测分析,编制招商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性招商程序,参与商务谈判及协助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

(6)其它参与方,包括设计单位、保险公司、运营公司、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也都在PPP模式运作过程中发挥者重要的作用。

3、PPP模式的法律文本体系

PPP模式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由相关PPP合同文本进行约定,并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文本体系,一般认为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①基础交易合同体系,主要解决商务层面事宜,包括项目建设相关合同、项目运营管理相关合同和供应合同及产品销售合同等法律文本;②融资合同体系,主要解决资金安排、资本层面事宜,包括SPV章程和股东间协议等SPV设立文件,主要涉及合作方作为股东在公司层面的权利与义务及决策机制,也涉及SPV在融资方面的相关事宜;③特许权协议,是PPP法律文本最为重要的内容,在PPP文本体系中具有协调机制性质,是PPP模式能够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并成功运行的关键。从实务上也有人将PPP项目基本文件结构分类如下:①政府授权签约部门和投资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或地位类似的项目主协议,以及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产品/服 务购买协议;②投资人和融资机构之间的协议;③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④投资人建设、运营项目的协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 行)》则规定: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有鉴于目前PPP模式实践中法律文本体系的模糊,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60号文”),并采用财政部对PPP的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将PPP模式定位为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更强调PPP项目合同的重要性,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由此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从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等方面提出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从PPP模式的遵循原则、适用范围、模式选择、工作机制、项目流程与管理、政策保障、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据《LCB综合解决方案》的总结归纳,PPP项目涉及以下主要文件:

4、PPP模式的项目合同

(1)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财 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明确指出:项目合同是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 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 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 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相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原则规定而言,对项目合同的规定更为具体并具有操作性,其PPP模式的项目合同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总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等10个通用模块,其他模块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用。

(2)项目合同的性质

PPP模式的项目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采用PPP模式的国家中,对PPP协议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PPP特许权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合同,也有观点认为PPP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主流观点认为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

财 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 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改委《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法律救济措施指出: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 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就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指南》对争议解决具体提出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诉讼三种方式与途径,在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对于PPP特许经营协议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必要对之进行相应修改,否则,难以适应依据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PPP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从以上立法角度来看,一般的PPP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宜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纠纷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PPP模式涉及比较复杂和十分专业性的问题,普通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或行政诉讼实际上何难作出判决,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通过立法成立独立性管制机构来实现。

PPP模式风险防范

风险因素是一种不确定性因素,是损失的可能性或概率性事由。由于PPP模式投资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不同的特点,密切相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PPP模式的也存在比较复杂的风险因素,能否有效控制PPP模式的风险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对此,国发60号文要求对PPP“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1、风险防范原则

PPP模式风险防范应把握几个原则:其一是风险识别,没有项目风险识别则没有项目风险控制;其二是风险论证及评估,风险论证及评估是风险对策的决策依据;其三是风险承担原则,合理的风险承担原则是PPP模式的重要特征;其四是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到位关系项目的成败;其五是风险与收益及回报挂钩,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回报;其六是风险防范监督机制,必须从技术、组织、计划实施、内外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督机制。

2、风险识别、分担及应对

(1)风险识别

PPP模式周期长、投资大、成本高、风险多且风险后果损失大,风险的辨识与合理分配是成功运用PPP模式的关键。PPP模式风险因素分类(风险识别)有多种,主要风险因素如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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