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基金的法律文件
并购基金的文件和并购的策略、基金期限、投资者的背景、并购对象的行业特点、区域特点、退出路径等很有关系。关于设立离岸基金需起草的文件,离岸基金的法律主体、投资风格、投资方向、策略可以以千变万化的方式搭配,但其成立的过程和需要的法律文件却基本一致,通常需要以下三类文件:基金销售性文件、基金宪法性文件和基金的各类服务性合同。根据开曼法律,基金的销售性文件要包含足以让投资者做出有充分知情的决定的所有重要信息。开曼基金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人团队及业绩介绍、基金是开放式还是可封闭式的、基金的规模、投资方向(例如投资于股权、证券、债券、期货、衍生品等)、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例如单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一定百分比等)、杠杆率、最低投资额、认购的方式和程序、净资产计算的方法和频率、业绩提成的计算和分配、门槛利润率、绩效收益追补、回拨条款、核心管理人事件发生、咨询委员会的权限、新投资人加入、投资利益的转让、基金赎回的方式和程序、基金利益冲突的披露、竞争基金的设立、基金的风险等。
关于从事受香港SFC规管的活动
如果海外基金涉及在香港进行投资、资金募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杠杆交易等,则其还应该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会(“SFC”)颁发的牌照。香港SFC共有十种牌照,获得每种牌照都有特定的要求及流程。这些牌照对应的受规管活动部分会相互交叉和包含,这是因为某类高级别的受规管活动必然会涉及进行较基本的受规管活动。如果基金管理人还没有持牌,则其在香港进行活动时应该尽量避免涉及须持SFC牌照才能进行的受规管活动。
离岸基金常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工具
离岸基金设立后进行投资亦需要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其是跨国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介质和工具。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具有税务中性和活动自由的特点,使它特别适合担任跨国资本流动的载体。例如在香港、BVI、开曼进行股权投资都无须政府审批,没有外汇管制,股权转让亦无须缴纳资本利得税,分红无需预提所得税等。做个形象一点比喻,离岸特殊目的公司就像联系各国的一个管道系统,离岸层面的资金可以在这些管道随意流动,各种法律关系可以任意重组,不用担心税负。在交易完成、利润实现并且需将投资本利汇入一个国家时,再按当地法律纳税。为了使总体税赋达到最低,基金或其项目公司在发起、持有、投资和退出等阶段均需聘请投资地的税务策划师进行专门的税务策划。举一个粗浅的例子:如果在香港公司层面转让股权,会被征收股权对价0.2%的印花税,但是若通过转让香港公司注册于BVI或开曼之母公司的股权的方式转让香港公司股份的实益权和公司控制权,股权转让层面就避开了在香港的纳税义务。
香港-其他离岸地这样的架构受到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和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的欢迎
根据前述的离岸基金的优点,再由于香港资本能够享受其与中国大陆的税收优惠安排,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和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都常使用香港-其他离岸地这样的架构(持股方向根据情况或有变化)。在这种结构中,股权投资或转让发生在哪个层面,对基金的股权交易的程序、时间表、尽职调查过程也有影响。例如,转让设立在香港的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程序比较繁琐,需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股权买卖双方签署的转让文件(Instrument of Transfer)、买卖单据(Bought and SoldNotes)、公司最新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最近六个月的公司管理账户,而转让开曼、BVI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只须向公司注册代理人提交一些格式文件就可使股权转让在当天可完成。
另外,在对特殊目的公司尽职调查方面,香港公司(一般为私人公司,即private company)比较透明,公司在设立时必须提交一系列的申请表,公司周年日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周年申报表登记,每年还需要向公司股东提交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董事报告。公众或一般债权人,在支付一小笔费用之后,可以查看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公司注册处的查询网站为:www.icris.cr.gov.hk)。即对香港公司来说,任何人都可以了解到公司某个历史阶段的股东、董事、秘书以及周年申报表上记载的信息,尽管这些信息中不少是每年才法定更新一次。而BVI、开曼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董事名册是完全保密的,公众或一般债权人很难知道公司的股东或董事是谁。因此,在转让开曼、BVI股权的尽职调查方面,买方为确认公司股东或董事的身份,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出具一份证书列明有关信息,这份证书被称为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另外,开曼和BVI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公室或注册代理人处保留一份担保登记表格,但是注册代理人在出具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时并不会主动列明关于公司资产被用于担保的情况,买方需要要求卖方与注册代理人沟通将相关的担保信息列明在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中。另外,在考虑用哪个法域做基金投资的控股公司或者做离岸公司的尽职调查时,也要特别注意注册在香港、BVI、开曼等法域的公司在股权、资产质押登记及股权、资产质押权人的优先权顺序和公示效力方面的差异非常大。这使得整体买入资产的交易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一定要聘请在跨境交易方面已有建树的律师,对该类交易进行保驾护航。
香港—离岸私募基金享税项豁免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17日消息,香港自即日起将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据当日刊宪并实施的《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离岸私募基金买卖合资格香港境外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可豁免利得税。
特区政府表示,厘清税项豁免可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港拓展业务,聘用本地资产管理、投资和顾问服务,有助香港资产管理业进一步发展。
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须透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法团进行,或该基金符合三项条件才可获豁免税项。三项条件为基金有多于4名投资者、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逾资本认缴总额九成和基金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中,发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逾净收益的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