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问题

日期:2017-01-29 来源:华浩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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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对于外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出资开展直接投资。这里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1)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2)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合法取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2、外方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3、各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的、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们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且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均应包审批机关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若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批准证书、营业外执照应予以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在三个月内缴清。

四、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文章来源:史玉梅律师网 华浩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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