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
监管部门将对试验区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定期从试验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收集数据和监管信息。考虑到试验区相关工作的创新性和试验性,特设置两个月的试报期。试报期后,监管部门将依法对报送工作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关于试验区内机构的业务范围。试验区内机构可根据区内客户投资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主要从事区内业务和跨境业务的基础上,经营境内区外业务。取得离岸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试验区内自贸区分行开办离岸业务。
(二)关于试验区内的机构网点规划。对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分支机构的年度网点计划不作事前审批,在区内增设或升格银行分支机构不受该银行在上海地区年度网点总计划的限制。
(三)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及其高管准入。对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银行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实行事后报告制度。
(四)关于试验区内机构和试验区业务的风险管控。加强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及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五、关于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
(一)上海各银行金融机构应合理区分试验区内机构、区外境内的上海地区其他机构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尽快形成特色化的试验区业务创新发展模式。
(二)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分行或总部的充分支持,为试验区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包括但不限于:
适当调整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贷比考核指标;对于按有关规定以自求平衡性原则的账户,建立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独区内或境外平盘;
协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区内外经营网点和境内外机构的协同运作,加强资源共享,协同支持试验区业务的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