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号文,对于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如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根据本所经验,如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已依法履行了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的核准,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加注“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应无法律障碍。
3.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简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201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等规定,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手续,包括: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等。
上述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简化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审批核准程序,加快重组进程。
结束语
红筹架构企业A股上市较一般的境内企业A股上市,有其特殊性,较多地涉及到股权和业务层面的跨境重组,随之也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但是,红筹架构企业A股上市,从根本上仍遵循境内上市规则及审核要求。文章仅是从几个主要方面介绍了红筹架构企业A股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未必全面,各问题的解决路径也非唯一。“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面对丰富、复杂、多变的实践,仍需不断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