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属于借壳上市,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是否发生变更;二是收购资产占上市公司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比例是否达100%以上。从收购资产的规模来看,泰亚股份此次收购欢瑞世纪已符合第二项条件,但鉴于泰亚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据此认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一、泰亚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泰亚股份拟以所持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全体股东所持的欢瑞世纪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泰亚股份向欢瑞世纪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泰亚股份向自然人林松柏发行股份募集 2.2 亿元配套资金用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现金支付,同时拟置出资产由自然人林清波及丁昆明以 3,000 万股的公司股份向欢瑞世纪全体股东购买。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1、借壳上市的定义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借壳上市系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交易行为(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2、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定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七款规定:控制指有权决定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14年3 月泰亚股份因股份转让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
根据2014年3 月22 日泰亚股份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泰亚股份原控股股东泰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亚国际”于2014 年3 月12 日与境内自然人林诗奕、林建国、林健康、林清波、丁昆明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泰亚国际以协议方式向前述五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泰亚股份9,400 万股股份,其中林诗奕受让 3,400 万股,丁昆明受让 2,000 万股,林清波受让1,600 万股,林健康受让 1,400 万股,林建国受让 1,000万股。
根据泰亚股份上述公告文件,在本次股份转让前,泰亚国际为泰亚股份的控股股东,林祥伟、王燕娥夫妇为泰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林诗奕持有泰亚股份19.23%的股份,为泰亚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泉州市泰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0.1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泰亚投资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林诗奕之父林松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泰亚投资与林诗奕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林松柏、林诗奕父子直接和间接持有泰亚股份的股份合计达 29.41%,为泰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欢瑞世纪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欢瑞世纪各股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与泰亚股份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向泰亚股份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前,林诗奕、林松柏父子直接和间接持有泰亚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计达29.41%,为泰亚股份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诗奕、林松柏父子直接和通过泰亚投资间接持有泰亚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计约为18.39%, 欢瑞世纪控股股东陈援、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泰亚股份的股份比例合计约为13.33%。同时,陈援、钟君艳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包括欢瑞世纪其他股东、泰亚股份现有股东在内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针对扩大泰亚股份表决权的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林松柏、林诗奕父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七款第(4)项,泰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仍为林松柏、林诗奕父子。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林松柏、林诗奕父子仍为泰亚股份实际控制人,泰亚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