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

日期:2017-03-18 来源:企业上市

(6)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7)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8) 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接受委托书》;

(9)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局会留下一份原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2.由于股权并购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股权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2) 《股权转让协议》;

(3) 如果股权转让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备案登记,并将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作为章程的附件。

3.由于增资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2) 验资证明;

(3) 首期出资为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办理工商登记,一定需要先和当地工商部门沟通,是办理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目前已知福建泉州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广东惠州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一般情况下,何种变更填写何种变更登记申请表(股权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六),但是深圳使用统一的变更登记表(申请表见附件七)。

二、先并购再增资

先股权并购后增资的情况,应当先行按照附件二:《外资并购流程》,完成股权并购,之后再进行增资,注意目前这种方式是福建晋江唯一接受的方式。就增资而言,流程如下:

(一) 商务部门批准

向商务部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申请材料如下:

(1) 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

(2) 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

(3) 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

(5) 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

(6)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 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9)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二) 外汇局

1. 获得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后,公司应当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增资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增资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批复;

(4) 经批准生效的原合同及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原章程及修订章程;

(5)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该表要求的相关资料;如境外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国籍为中国,需提供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其他补充资料。

2. 如果公司尚未开立资本金账户,按照上文所述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方式开户(在申请报告中需载明开立的目的);如果公司已经开立,由于账户限额原因,需要办理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 资本金账户变更申请表;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 持有原纸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原纸质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及银行留存联(原件);

(4) 其他补充资料。

以上申请表格和文件的范本和模板见附件三和附件四。开立资本金账户后,外方投资者向该账户打入首期认缴增资,并进行验资。

(三) 工商局变更登记

首期出资验资后,公司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3)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5)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6)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新的批复;

(7)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

(8) 被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 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0)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 增资的首次出资时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三、结汇

(一) 企业结汇

1.结汇流程

无论以上文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方式完成并购增资,公司结汇时遵循同样的流程,根据国家外汇局2008年142号文件的规定,结汇前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验资后,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结汇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 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结汇注意的问题

(1) 结汇必须提交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使用证明

根据国家外汇局2008年142号文件的规定,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因此外币置于资本金账户有不能结汇的可能性,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如不能结汇则存在外汇资本金不断贬值的风险。

(2) 结汇资金的用途有限制

根据外汇管理局2008年142号文的规定,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无法用结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再将结汇所得资金用于购买企业需要的物资、发放员工工资等其他法律不禁止的用途

(二) 个人结汇

外国投资者从国外汇入的股权转让资金足额到位、被转让股权单位办理完验资手续(有些地方工商局需要该验资报告)后,转让股权的股东方可到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所在商业银行为境内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结汇,所需材料如下:

(1)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3)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客户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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