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 证监会公告〔2018〕40号)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应当具备《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功能目标、建设原则、教育内容,具备产品展示区、专家讲堂区、模拟体验区、互动沟通区、征集意见区等基本功能区域以及特色区域,在开发投教产品和开展投教活动时注重效果导向,提高投资者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互动性。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量化标准:
一、省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
(一)建设标准
1.省级实体投教基地
(1)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规模足以满足向所在辖区内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知识普及、风险提示、信息服务等教育服务的实际需要,申报主体为营利性机构的,该场所要独立于申报主体营业场所;截至申报日,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在便利社会公众使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公、教学、研究管理等实际需要,合理进行开放安排,平均每月开放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服务公众不少于200人次;配备可供投资者演示、体验、互动的投教设备,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
(2)展示或投放的书籍手册、音频视频、模拟交易或者游戏软件、历史实物及讲解介绍等投教产品不少于12种且平均每月新增不少于1种,并做到内容科学准确、及时更新、语言形象通俗,形式丰富、生动活泼、趣味性强,不得包含对机构自身产品的宣传推荐内容,其中30%以上为申报主体自主、联合或委托制作的原创产品。
(3)自主或联合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特色鲜明、创新有效的投教活动,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线上线下投教资源联通,运用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开展投教工作;与投资者互动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持续开展投资者满意度调查,要求80%以上为满意或者较为满意,平均每月参与调查不少于120人次。
(4)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掌握相关知识的专职投教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定期对外宣传投教基地、基地举办的公益性投教活动及投教产品投放工作等,宣传信息平均每月不少于2件;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2.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
除应当符合前述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标准外,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站,申报主体为营利性机构的,该网站要独立于申报主体官方网站;截至申报日,该网站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网站及其衍生的微博、微信、APP等的访问量平均每月不少于1.2万人次、访客数平均每月不少于0.4万人次;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负载均衡设备、防火墙设备、相关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
(2)网络防护体系完善,保障网站内容不被非法篡改、删除,网站访问用户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网站栏目设计合理、便于浏览,不得有广告性宣传或链接;检索功能强大,检索指标完善;网站信息准确、丰富,信息量不少于0.8G,信息量更新率平均每月不低于1%。
(二)鼓励情形
相同条件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教基地优先考虑予以命名:
1.建设在贫困地区,或在贫困地区开展投教活动成效显著;
2.延长开放时间或增加周末开放时间;
3.具有高质量的原创精品投教产品;
4.参加各单位举办的投教方面评比活动,并获国家级、省级奖励;
5.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以及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工作,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