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保代培训总结(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日期:2017-03-19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一、国内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状况

1、并购新特点

(1)横向并购是产业并购的主流,多元化并购成为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式。在重组类型中,产业并购占比超过半数,其中以横向并购占比最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并购类型全部为产业整合。

(2)行业分布广泛,TMT行业上市公司最为活跃

轻资产公司较多,估值与成长性有关,估值多采用收益法,2013年产业并购中TMT行业标的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最高。

2、核准情况

并购重组委员会2011年审核72家,否决4家;2012年审核86家,否决8家;2013年审核97家,否决7家;2014年1-8月审核96家,否决8家。

3、审核视角

(1)监管理念转向信息披露为中心,弱化实质审核,支持创新;

(2)提高审核效率,公开审核速度,实现阳光审核、高效审核。

二、并购重组监管框架

1、法律体系(审核依据)

基本法律:公司法、证券法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自律制度: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级结算业务规则;

审核关注要点、问题与解答:

(1)特定发行对象数量,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2)审核中涉及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要求披露标的资产在立项时是否取得发改部门、环保部门的立项、环评文件;如需,说明是否已取得相关文件。

2、宏观政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

(2)《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

3、分工协作

证监会外: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其他主管部门

证监会内:办公厅、上市部、交易所、证监局、稽查局等

4、监管事项

(1)不涉及行政许可,但对信息披露监管(事后)

30%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自动豁免的要约收购义务和收购报告书备案、要约收购报告书备案(见证券法修订条款)

(2)行政许可项目(事前)

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

(3)审核流程

A、流程

申请--(补正)—(补正意见)——受理——反馈专题会(每周三)——反馈回复——会前专题会——重组会——会后回复——审结签报——(封卷)核准批文

30天内无法回复反馈,则可申请延期,只能申请2次延期回复;停牌后,4天后上重组委会议,会议结束就公布审核结果,审完一家公布一家;有条件过会的,会后反馈回复的,上市部需将回复发给委员。

B、审核流程之预沟通

沟通程序:交易所启动,先停牌,交易所请示;

沟通事项:重大无先例事项,在交易所披露前,有关问题由交易所与证监会进行预沟通环节,症监护给一个书面答复,交易所再给上市公司进行答复。上市公司不直接与会沟通。

C、审核上重组委员会的情形

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资产同时达到最近一年度资产总额70%以上的;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分立、合并;其他情形。

D、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挂钩制)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因内幕交易被稽查立案的,申请材料未被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暂停审核。可取消影响的,消除后再受理申请材料,暂停审核的恢复审核。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可消除影响方指上市公司,占总交易金额20%以上的交易对方,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消除影响方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方的董监高;20%交易金额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F、涉及内幕交易的恢复程序

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申请人启动:涉嫌内幕交易主体属于可消除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有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向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审核的申请。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5日,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40家次,约占同期审结项目的15%。

5、分道制

先分后合、一票否决、差别审核;2013年8月分道制开始实施,截至2014年5月9日,共有17家次重组申请为审慎审核,约占同期受理重组项目的15%。

分道制审核类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中公示。

三、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1、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均适用于《重组办法》

2、《重组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每年并购重组被否的原因均出自该条款。

3、重组流程:初步磋商—停牌——首次董事会——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申报

4、特殊制度

(1)借壳上市

借壳概念:自控股权变更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前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借壳条件:等同IPO

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及其比例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执行与其合并原则,即从实际控制人变更之日开始累计、承诺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合并计算。

借壳中的经营实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可持续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年以上。若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人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借壳持续督导时间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的规定。

(2)配套融资

配套融资不得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交易总金额是指资产交易价格和配套募集资金合计金额,其中配套募集资金/(资产交易价格+配套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小于25%。

募集配套募集资金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具有保荐人资格。

锁价发行配套募集资金的,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视同一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一致,募集资金发行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

询价发行的,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分别定价,视同两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发行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调减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可以审核并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但如有新增配套融资,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上根据培训内容整理,若有错误请提醒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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