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问题及解决完全手册

日期:2017-01-30 来源:佚名

  

出具承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普华科技430238)

解决方案

1控股股东承诺在限期内变更营业范围,若未完成变更则转让给第三方;

2承诺不从事竞争性业务。

披露信息(P132):

长沙普兴自设立以来,与公司没有关联交易,但由于其控股股东石淑珍持有普华科技2.7%的股权,且担任普华科技董事会秘书一职,为了避免长沙普兴与公司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2012年11月20日,石淑珍郑重承诺:

“1本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办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不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等类似内容,保证长沙普兴不从事与普华科技相似的业务,只经营新型农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以及其他贸易、咨询类业务;

2若本人在2013年6月30日前不能完成第一项的承诺事项,届时本人会将长沙普兴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如若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给普华科技造成损失的,相应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第 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 资本的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 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334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年8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作价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35.00%。2004年8月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 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2004年8月11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验资报告》(沪申洲[2004]验字第552号)验证,截至2004年8月10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出 资的70.00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年3月18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210.00万元。2005年4月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2012年11月9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 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357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04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 为71.6059万元。”

2012年11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 案》,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 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 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97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 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 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年4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50%。由于该项非 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 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2012年8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320万元对公司2006年4月的非专 利技术出资640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8月31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号审核报告,对上 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不变。

土地取得方式与证载信息不一致(成科机电430257)

解决方案:

合理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如实披露。

披露信息(P33):

公司序号1-3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证载土地使用类型为“作价入股”,实质均为公司通过“转让”、“购买”获得。其原因是在公司办理前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 程中引用了原权属人海泰集团取得该宗地的方式,而实质上,前述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公司向海泰集团支付土地转让金合法取得的;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 用权系购买地上建筑物所分摊获得。

序号1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2005年1月,成科机电与海泰集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泰集团将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华苑产业区(环外部分)55号地块,宗地编号:园2004-002,面积1125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成科机电。该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金2,531,925元人民币。截至2005年8月,成科机电已全额支付了2,531,925元土地转让金,即该宗地系成科 机电通过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合法取得。

序号2-3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为:成科自动化2012年购置位于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201、202的办公室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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