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意见:
2013 年 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例二:万通液压(830839)未经评估
1、反馈意见
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
2、律师意见:
(1)如实披露: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2014 年 3 月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2)律师意见:
1)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无需评估;
2)公司股改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3)评估的净资产仅为一个参考值,不是折股的依据;
4)当地工商局部门未要求评估报告,目前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
结论:公司股改的过程中未经评估,对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原文:
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需要评估作价,但万通液压有限系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4 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
经核查,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2014 年 3 月 26 日,日照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371121228001949 的《营业执照》,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当地工商部门亦无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万通液压有限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股份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股份公司是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77,331,710.07元(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折合成股本 60,000,000 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远大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亦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且无任何异议。
综上,公司是由万通液压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万通液压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至今无任何异议;当地工商部门已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万通液压有限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