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于2015 年1 月8 日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其中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期限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该指引,一般重大资产重组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 个月内须披露重组预案。但如果涉及海外收购,停牌期限可延长2 个月,且5 个月届满时,在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申请停牌。
因此,在上市公司海外收购过程中,我们需要事先对停牌期限做充分预期,对整个交易的时间表进行把控,并做好在各时间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申请延期复牌的准备。
三、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模式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模式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一)并购的资金来源;(二)并购的实施形式。然后,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具体模式无外乎就是上述两个维度展开之后进行排列组合之后的延伸。
(一)并购的资金来源
并购的钱从哪来其实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三种途径: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其中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者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之资本公积。
但是由于海外并购涉及的资金量比较大,一般需要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一般为贷款,常见的方式为内保外贷,需要考虑外管局对此的监管规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南京新百,证券代码:600682.SH)以约1.5 亿英镑收购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百货公司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即通过部分自有资金结合内保外代融资进行。
南京新百采取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的形式进行收购。该次交易内保外贷的结构为:由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中国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中国境内银行为申请人的境外收购主体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具体而言,通常由该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为申请人在境外注册的收购主体(借款人)向该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股权融资即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都需要履行证监会的审批手续。随着注册制的推进,证监会可能会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上述股权融资均指上市公司层面,股权融资同时还包括上市公司设立收购主体层面引入财务投资人的方式。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齐锂业,股票代码:002466.SZ)收购澳大利亚泰利森锂业即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进行。
天齐锂业的交易结构简要概括为:
(1)天齐锂业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
(2)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对SPV 增资,天齐集团仍控股;
(3)SPV 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
(4)天齐锂业在境内完成非公开发行,用募集资金收购天齐集团持有的SPV 的股权,间接控制目标公司。
(二)并购的实施形式
1直接形式
上市公司海外收购的直接形式式是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这种方案面临的风险是上市公司本身要有充足的资金或比较强的融资能力,同时在严格的停牌规则下,促使并购交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压力较大。
2间接形式
未解决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及并购交易对方对并购交易时间要求比较紧的问题,上市公司通常会采用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目标资产,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例如,2012 年,均胜电子(600699)系采用由大股东均胜集团先行收购德国普瑞,然后向均胜集团及另外几名外国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将德国普瑞注入上市公司。2013年,博盈投资(000760)系由并购基金先行收购标的公司Steyr Motors 的股权,再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将目标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其实,在上文介绍融资模式时提及的天齐锂业的案例即是采用先有大股东进行收购,再装入上市公司的形式。
最近披露的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保重装,股票代码:300362)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案例,即是由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先行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然后再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将该标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
该笔交易的结构简要概括如下:
(1)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PE;
(2)PE 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
(3)SPV 完成对境外标的资产的收购;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并用募集资金收购SPV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
3现阶段的思考
上述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介入的模式的初衷都是为了规避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不论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审批。但是如前所述,2014 年,证监会重新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同时随着股份发行体制的改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手续也会相应简化。因此,上述模式中需要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出面的必要性可能会降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近证监会和交易所都加强了对“PE+ 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一方面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创新,促进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防止非法的利益输送问题。上交所已经出台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并购基金合作的披露义务要求。
因此,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也应重新审视之前惯有模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境内律师在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中的作用
经过上述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涉及的问题与非上市公司非常不同。需要境内律师在交易开始对整个交易的流程、实施可行性经行设计和论证,这也造成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工作方式上的不同。
非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从开始的意向书起草、结构设计,到尽职调查以及最终的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内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内审批环节,以及之间的沟通环节。
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由于受到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整个交易结构的设计均应该由境内律师主导。而且,对于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收购流程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更应该由中国律师进行把关。
因此境内中介机构,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因此,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丁文昊,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资本市场部律师。
四、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及整合流程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战略准备阶段
战略准备阶段是并购活动的开始,为整个并购活动提供指导。战略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并购战略以及并购目标搜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