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也应重新审视之前惯有模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境内律师在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中的作用
经过上述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涉及的问题与非上市公司非常不同。需要境内律师在交易开始对整个交易的流程、实施可行性经行设计和论证,这也造成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工作方式上的不同。
非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从开始的意向书起草、结构设计,到尽职调查以及最终的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内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内审批环节,以及之间的沟通环节。
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由于受到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整个交易结构的设计均应该由境内律师主导。而且,对于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收购流程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更应该由中国律师进行把关。
因此境内中介机构,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因此,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