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

日期:2017-03-04 来源: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是否需要报批、评估与进场交易?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各种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国资管理部门只对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各项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产权转让必须进各省市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于2007年联合颁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审批与定价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定:

一、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三、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国务院2014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但尚未见到下放审批权的国资委的具体配套文件)。

四、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五、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股份转让规范建议

新三板作为初步发展阶段的交易场所,由于投资者的高门槛限制,其每日交易量、流动性远远不及沪深交易所,甚至很多挂牌企业连续数月没有成交量,新三板的价格发现机制还没有充分、完全地建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既不能照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不能照搬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但若没有一定的规制,必定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那么,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最低价限制、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笔者认为:

一、至于是否需要报批,既然新三板挂牌企业扩展到全国范围之前,上市公司、非上市非公众公司的国有股转让都需要一定的审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也应经过一定的审批,其法理基础是一致的。

二、至于是否需要评估和最低价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财务报表虽然都是公开披露的,年报也是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但现阶段新三板的日成交量少、换手率低,价格发现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若不评估就按市场价随便转让,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现阶段仍有必要将评估作为新三板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前提条件。随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推进,做市商机构类型的扩大,投资者门槛的下调,分层管理制度的推出甚至集合竞价交易规则的使用,新三板的交易量、换手率必将大幅提高,新三板的价格发现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届时可以取消评估这一前置条件。

三、至于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笔者认为,从资本市场层次上说,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应该属于四板,低于新三板,基本上属于资本市场的野孩子。新三板作为辐射全国的股权交易场所,其交易所体现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价格发现功能、监管层次要远高于各省市的产权交易场所,企业股份上新三板挂牌交易是更高层次的“进场交易”,若要求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转让需要到地方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则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功能,无疑否定了新三板的市场层次高于各地产权交易场所的事实。

笔者建议国资管理部门尽快出台一个有关新三板挂牌企业国有股份转让的规范,以指导市场行为,该规范可以规定有效期限暂定两年。根据新三板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评估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有效程度,及时调整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国有股权规范的具体内容。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国有企业在挂牌中有什么特殊之处,以及如何判断企业的性质。

一:国有企业挂牌新三板有哪些特殊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所以在国有企业想在新三板挂牌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批复文件。例如天房科技(430228)于2012年10月22日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津国资企改[2012]311 号”《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并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批复》,同意天房科技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

二:国有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取得出资部门的批准;

第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将评估项目上报出资部门批准;

第四,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股权或资产转让。

三:如何判断出资人是否为国有股东

判断出资人所持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股权的意义在于,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的程序不同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申报。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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