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后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与合作销售模式相关的应收款项回款较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作双方在招投标、承做项目、利润分成中 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合作模式收入确认的依据,合作对方应支付的款项数额和占发行人应收帐款的比例,并说明发行人针对此类应收帐款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此外,北京灵图与发行人合作是否是核心部分分包,是否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3)发行人与北京灵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图)采用合作模式,其项目编号为xm13-012的合同金额为1,698.75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1,440.76万元。截止2015年5月6日,该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为645.53万元,累计收款120万元。申请文件披露:“期末最终矿方向北京灵图付款比例为39%,灵图向公司付款比例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项目基本完工并已全额确认收入的前提下,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证及时知晓北京灵图收到业主付款的时间与金额。
(4)请保荐机构代表人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业务和技术章节公司核心技术部分披露了公司产品获奖情况,仅披露了获奖内容、获奖时间和颁发单位。审核中发现,“煤矿通风瓦斯超限预控与监管技术及系统”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等并不是由发行人独立完成,主要完成单位包括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六家单位。此外,发行人获得29个奖项中22个为与其他主体共同申报取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未对上述22个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完成情况进行完整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原因。(信息披露问题)
点评:企业运营状况实在太糟糕了。
十、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电子废物拆解补贴的申领程序,结合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申报数量与最终补贴数量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规范拆解处理或不合格拆解等情况,若有,请补充说明具体数量及占申报拆解处理总量的比例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2、(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废旧电视机和电脑的主要来源和供应商情况,未披露废旧电脑拆解情况和线圈、废玻璃产品数量和金额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电子废物拆解后铜类、线圈和废玻璃等产品的每万台重量大幅波动且相互之间变化不匹配的原因;(3)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电子废物拆解后主要产品种类、销售收入和数量的变化,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拆解物销量和收入增长幅度远超拆解数量增长的原因;(4)结合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进一步说明对发行人电子废物拆解业务采购、销售数量和金额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核查意见。(质疑财务披露真实性)
3、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受托经营铜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具体方式和核算方法,结合内控制度说明发行人对其实施有效管控的具体措施,并发表核查意见。
点评:笔者认为该企业被否有可能是证监会不认可该企业的业务。
十一、沈阳远大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成都蜀菱等客户订购产品处于“项目暂停”的主要原因,与“合同未正常执行”存在何种差异。请保荐代表人:(1)就相关合同产品存货减值计提及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2)进一步说明部分合同暂停的原因,相关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结合对暂停合同情况的核查手段、过程和结论,进一步说明暂停合同情况前后披露出现较大差异的原因。(质疑财务真实性)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下游部分行业投资增速放缓、同行业订单大幅缩减等情况下发行人2014年往复式压缩机订单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往复式压缩机产品毛利率始终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质疑财务真实性)
3、请保荐代表人结合销售合同有关安装、调试和运行等条款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压缩机组等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质疑财务真实性)
点评:也许是被误否的企业。
十二、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简称公路所)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同一业务,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但发行人曾向公路所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接区域路网养护对策咨询项目后转给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单位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从事外业路况检测业务及开拓路况检评市场业务;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路高科)的主营业务为投资及管理下属企业,中路高科曾为下属企业提供了多项技术服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组织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核查情况。(质疑同业竞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交通部举办单位,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在交通部门系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任职务。发行人的客户基本上是交通系统内企事业单位。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其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与市场竞争对手相比所具有的优劣势,发行人业务是否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或可以施加影响的单位存在依赖。(独立性)
3、发行人2014年报更新《招股说明书》中将劳务收入(主要系公路养护决策咨询收入和公路养护分析系统个性化定制开发与销售收入)由完工百分比法调整表述为“终验法”。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属于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差错调整;(2)相关行为的累计影响数及对当期会计数据的影响数据分别是多少;(3)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是如何保证会计报表的可靠性。(质疑会计政策)
点评:证监会质疑企业的独立性。
十三、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代表人结合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酒钢集团下属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预焙阳极、从酒钢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原材料和动力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说明随着发行人募投项目产能的进一步释放该等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影响程度的核查情况。
2、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余热发电有关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预焙阳极所需单位电力成本大幅变动的原因。
十四、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未将烟台华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诺)实际控制人陈红艳认定为与发行人具有特殊利益关系关联方的依据;(2)烟台华诺用于收购上海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源)全部股权以及后续增资的资金约3150万元,均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曲亚明向烟台华诺实际控制人陈红艳提供,但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借款协议,亦未见资金担保和资金使用费的约定。发行人在完成对烟台华诺持有的上海博源全部股权收购并支付相关款项后,烟台华诺实际控制人陈红艳才向曲亚明归还了全部借款。另外,发行人2012年有收购上海博源的意向,因担心构成上市障碍而放弃。上述情况是否说明2012年烟台华诺收购上海博源全部股权的交易,实质上是代发行人进行收购的交易;(3)发行人的子公司抚顺佳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化化工)已经全面停产一年多,但是其土地使用权等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4)佳化化工和上海博源由发行人收购当时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2012年、2013年的财务状况,发行人收购佳化化工和上海博源100%股权的原因及其履行的法定程序情况和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