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新规详细解读(附答记者问、法律意见书指引、九大变化)

日期:2017-08-05 来源:私募阳光化服务平台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九、高管人员从业资格不符的整改期变更限到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整改变更的,协会将会暂定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及事项变更。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2、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3、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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