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近期监管政策概览

日期:2017-09-18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颁布了一系列办法、规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暂停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并对已挂牌私募机构前期融资的使用情况开展调研。2016年1月9日,北京市全面暂停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近期,上海在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方面也有所收紧。并且据笔者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的速度明显放慢,审查标准也比以前严格。2016年2月初,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

可见,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有收紧之势。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近期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天使投资的政策,如《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对天使投资进行一定的风险补偿 [尾注 1]。业内人士称2016年是私募界的学习年。

为了对近期的政策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及基金业协会近期发布的有关私募基金政策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介绍。

一、北京市工商局近期的政策要求

北京市从2016年1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互联网金融等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处下发通知要求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

不少有意在北京注册的私募基金受限于上述政策规定,或者重新寻找注册地,或者在北京当地寻找壳公司进行变更后作为私募基金使用(已经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变更是可以办理的)[尾注 2]。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已发布并施行的新规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初先后发布并施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该指引于2016年2月1日发布并于当日正式施行,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规范的重头文件。根据该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该有配套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等内控制度。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除一般披露事项外,当发生基金名称、注册地址变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事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披露。

此外需要注意,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披露方面有区别。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该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该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因该公告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至关重要,以下就12条新规进行概括说明。

1.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避免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滥用基金业协会签发的登记证明作为其从事经营业务的背书。

2.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将被注销。自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注销其登记:(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2)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3)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据悉,目前已登记的管理人中约70%名下并无备案的基金。此举可谓“一招见血”以清理“零基金备案的管理人”。

3. 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业务需要,可重新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对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有持续信息报送和披露的义务。如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将暂停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累计达2次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5. 管理人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尾注 3]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其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受影响。可见,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一方面要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的政策规定,同时作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要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

6. 私募基金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尾注 4],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其私募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受影响。

7.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管理人申请变更重大事项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主要就申请机构有效存续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14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对法律意见书有补提的要求,也就是说该公告具有一定的溯及效力,具体来说,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则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如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也会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做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具体的核查程度和《法律意见书》式样还有待于各个律所内部的规范。

8.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但该公告对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和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有区别。

9. 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但无论以哪种方式取得,均应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如果选择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则需要在四年内通过科目一及科目二两门考试。据悉,因为新规定的出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十分火爆。这点也是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从严的一个主要方面,此前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中只是要求高管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对于是否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无强制要求,随着近期新政策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必须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而且,考试通过后,也要注意下述第10点的要求。

10.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需每年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11.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整改其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逾期未整改的,将被暂停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此处提醒的是,即使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未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应该通过上述第9条的取得方法进行纠正,并且进行变更申请,该项变更提交的截止日期是本年度的最后一日[尾注 5]。

12. 为了防范利益冲突,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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