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点法律事项提示

日期:2017-08-09 来源:刘新辉、陈芳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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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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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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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相关要求。

从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看,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的标准出具,对律师事务所规定了严格的核查责任。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资格要求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5]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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