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名义持股法律问题实证研究(下)——以上市公司为中心

日期:2017-02-05 来源:邱永红

二、我国股权投资中名义持股的最新司法实践与监管案例

(一)有关“法人股个人化”名义持股的最新司法实践

从2005年中开始的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即俗称为大宗非流通股股权与中小非流通股股权的“大非”、“小非”的流通。这时,隐含在“大非”、“小非”流通背后的自然人投资非流通股的问题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突显出来,成为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对象。

近年来,这些“法人股个人化”公司大都结合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司法确权使实际出资的自然人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从而较为顺利地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非常复杂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避免了各种纠纷的发生,化解了潜在风险;保护了实际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主要有韶能股份案例、粤高速案例、海印股份案例和茂化实华案例。

1、韶能股份案例

1993年韶能股份设立时向法人单位发行定向募集法人股,部分法人单位认购后将其认购的股份转卖给职工或其他社会自然人。后为解决权益分派问题,韶能股份在已委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韶关登记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的基础上,再次委托韶关登记公司进行了二级实名登记托管。1996年韶能股份上市,将首次在韶关登记公司以法人单位认购登记托管的股份资料移交至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二级实名资料仍保留在韶关登记公司。

2006年初,韶能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非流通股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股,由韶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另一类是其他非流通股(包括发起人股份和定向募集股份)。当时,公司共有非流通股218,738,288股,其中97,177,290股的实际股东为29069户自然人。

韶能股份历年分红派息一直由韶关登记公司按其实名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名册派发,一直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也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过程中,韶能股份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召开多次专题会的讨论分析,最终形成了解决韶能股份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解决途径,即通过韶能股份向法院起诉韶关登记公司,由法院判决由韶关登记公司将实名托管资料报送深圳结算公司重新登记托管个人化的法人股。通过和法院沟通,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重新登记事宜做出了判决,即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和协助执法文件,将一级托管的法人股股东(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司法过户至二级托管的29069名实际持有人(实际股东)名下。

韶能股份是国内第一家通过司法确权妥善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上市公司。

2、粤高速案例

粤高速的前身广东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设立时,向公路沿线的有关公司以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了股份,但部分公司认购股份的资金实际上是来源于其职工或其他自然人。长期以来,各法人股东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派发分红给个人。这样就形成了个人以单位名义持有法人股的情况。

据统计,原来粤高速约有100余家法人股东存在法人股个人化情况,涉及自然人约12000余人,涉及股份约6200万股。

2006年11月,粤高速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沟通,达成了为个人化的法人股股东进行司法确权的方案,即以粤高速为原告(接受个人股东委托)、以佛山市亿信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2007年5月14日至7月29日,代理律师整理好相关自然人的法律文件后,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分批提起诉讼,法院分批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审理,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先后多次做出判决,将原法人(名义股东)名下的5500多万股股票过户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11000多名自然人名下,余下自然人股东因出国、死亡或其他原因,尚未进行司法确权。

3、海印股份案例

由于历史原因,海印股份设立初期定向募集股份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截至海印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前,该公司共拥有103家非流通股股东单位,除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所持海印股份非流通股为2003年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所得外,其余102家法人股东全部为名义股东,其名下直接对应2836名海印股份自然人出资人。

由于当时按政策规定法人股不能记在个人名下,所以当时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所保存的海印股份法人股股东名册是由原茂名证券登记公司(该公司已于2001年8月14日注销)提供,该份名册与历史事实不符。但是,海印股份在定向募集股份过程中向所有实际出资的自然人发出了自制的《法人股股权证》,并保留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实际出资人名册及历年分红送股领取记录。该份实际出资人名册及相关记录十多年来未有过纠纷。

经过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多次磋商并参考韶关、佛山有关上市公司的处理经验,海印股份就彻底解决法人股个人化的历史遗留问题形成了方案:由海印股份为原告,向茂名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正由原茂名证券登记公司登记错误的法人股股东名册,将真实出资人实际持有的股份登记入其个人名下。茂名证券登记公司本应作为本次诉讼的被告,由于该公司已经注销,故本次诉讼的被告方为该公司的承继单位——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油城六路证券营业部。

2007年3月15日,茂名中院作出判决:(1)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2)确认上述第一项23,956,229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代垫的股改对价6,921,577股后,剩余的17,034,652股份为原告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股份的股东。

2007年6月11日,茂名中院向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年6月22日,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毕相关股份过户。其中2836名实际出资人中有292名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之后,海印股份2778名实际出资人所持的24,873,104股限售股份实现上市流通,从而通过司法确权妥善解决了法人股个人化问题。

4、茂化实华案例

茂名石化公司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为社团法人,是茂化实华(以下简称公司)法人股东。互助会成立于1992 年9 月,由于历史原因,该会所持公司法人股(股改后为限售股)实际由个人持有。

截止2009年9 月10 日,互助会持有公司股份1771531 股,实际持有215 人。为了解决“法人股个人化”的历史问题,经公司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互助会所持公司股份为215 名实际股东所有。2009 年9 月10 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茂南法民初字第458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互助会所持公司股份1771435 股(限售股)为215 名实际股东所有。

鉴于2008 年1 月30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天津港保税区裕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伟业)已代互助会即215 名实际股东垫付了303718 股股改对价,215名实际股东要取得其股权流通权,须先支付裕丰伟业公司代垫的股改对价。

2010 年2 月4 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判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为171 名股东办理了股份过户手续, 171 名股东已向裕丰伟业公司偿还了股改对价共计266875 股,股份已过户到裕丰伟业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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