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笔者要说的是,在商言商,凡事脱离惯常规律太多,风险一定会特别大,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选择,当然安全还是优先考虑的。
思考4:涉及报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
本案中,《股份转让协议》对向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报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是过于简略,笔者认为这是后来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每一笔交易中都会有关键环节或流程,关键环节会对整个交易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稍有不慎,前期所有努力可能就会付之东流。因此,交易中关键环节的细化就尤为重要。而对国有资产收购来说,向相关国资监管部门的报批就是其间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应当有较为详细的约定才行。
在这里,笔者在外资企业收购报批的基础上,试着给出一些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1、首先应当确定报批主体,并要求报批主体在交易文件签订后一定日期内完成报批工作的履行。报批主体通常是转让一方和公司,如报批主体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的,一定要有完备的补救措施救济途径。实践中,如报批主体不按约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可以限期催告,催告期内仍不履行的,受让方可解除合同。另受让方也可诉请报批主体履行报批义务,在法院判决后报批主体仍不履行的,受让方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其次就报批后果作明确约定。向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交易合约,得到的结果无非两种:一是获得批准,一是未获批准。如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相对而言皆大欢喜,整个交易得以顺利实施;如未获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可要求返还已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如受让方先行参与公司经营但交易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因先行参与而获得实际收益的,应当扣除相关的经营成本和费用后,返还转让方。
3、最关键一点,一定要给报批及主管部门审批设定一个截止期限,不能久拖不决。报批期限双方可以约定,主管部门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参考该部门以往惯例。总之,审批时间拖得越久,一方面是资金成本会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会使得整个交易发生变数。
思考5:审批期间收益归属?
一般而言,国有资产转让在报批期间,市场价值波动不大,但涉及到上市公司特别是遇有波段行情,则审批期间其资产价值往往会发生较大变化,一如本案中的云南白药。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审批久拖不决的情形下。
对于审批期间转让标的发生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收益,也可能会产生损失,如果云南白药股价在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持续下跌,相信中烟总公司早就批准了该笔交易。这些收益或损失由哪一方来享有或承担,原则上要视主管部门批准结果而定。如果主管部门最终未能批准该笔交易,则所有的收益或损失都由转让一方来承担;如果主管部门最终审批通过该笔交易,原则上这些收益或损失由受让方承担,但考虑到有时市场波动较大,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商讨约定一定的临界值,如收益或损失超过这一临界值,双方按一定的比例承担。
《股份转让协议》在获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原来的效力待定合同变为有效合同,进而其效力向前追溯到合同签订之初,这也是受让方原则上承担收益或损失的基本原理。但实践中较多的是,像本案一样,都是受让方先支付价款,再履行报批手续,受让方必须多留一个心眼,如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久拖不决且最终未能获得批准,其丧失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是相当大的。受让方可以约定一定期间内未获批准的,转让方只返还本金不支付资金成本;如超过一定期间最终未获批准的,转让方在返还本金同时应支付资金成本,具体资金成本和约定的不同期间成正比。
结 语
一场22亿的投资,盈利以十亿计,最终换来的是5年的低息贷款收益。从财务上说,陈发树是亏大了;但从道义上讲,陈发树却赢得了人心。
本质上说,云南红塔交易中的反水,虽冠以未获中烟总公司批准通过,但明眼人都看的出来,完全是由于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作祟。这完全是违背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试想,如果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云南白药股价持续下跌,到时的损失肯定还是由陈发树本人承担的,到时又会以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说事。官字两张口,怎么说都有理,虽然是民间戏言,但还是蕴含了一定道理的。
随着国有企业启动二次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社会资本一直担心在这个过程中没位置,没话语权。此次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更是给诸多的民营资本生动上了一课。6月以来,重庆、河北、河南等地放开上万亿国有项目,但民资不敢进入就是例子。真正实现国资、民资的平等化和对等化,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