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类公司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日期:2017-07-20 来源:中国外汇

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融资租赁逐渐演变为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综合性行业,不断为市场提供着创新性的融资产品。国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分为三类,即银行业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类公司”)。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类公司跨境投融资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借款两个渠道,境外资金流入均呈现成倍增长态势。

融资租赁业外汇管理现状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而这对于个别企业的现行额度,则难以有效满足其在国际化进程中对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融通资金的需求。最后,具有集团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既可构建境内外币资金池,也可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框架下,整合集团境内外成员跨境投融资额度,实现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同时,其境外放款额度可提高至所有者权益的50% (见图1)。

但对于个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归集额度,都难以有效满足其日益扩大的境外融资需求。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跨境资金渠道方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指标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对项目融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批,因此凭借境外债权融资吸纳低价资金可谓困难重重。另外,和外资企业一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向境外关联机构放款。营运资金渠道方面,具有集团规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现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构建外币资金池,实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另外,拥有跨国集团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纳入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中,从而有效盘活集团内部的海内外资金(见图2)。

但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因自身通常没有或只有有限的外债额度,即使被纳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集团整体可归集的外债资金规模也有限。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拥有银行背景,因此一般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一般“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异: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的年度限额需要外汇主管部门核准,获取难度较“企业系”内资租赁公司小,但中长期外债项目仍需接受发改委的严格审批;二是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经批准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三是只能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放款,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也存在跨境资金只能单向流动的缺陷并且外债资金的结汇需求受到限制;四是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在现行政策下不能实现任何一种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形式;五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方面,会由于被定位为同业机构,而不能通过购买衍生产品来对冲资金风险(见图3)。

对外汇管理政策的需求

跨境双向投贷资金渠道需求

海外融资方面,由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存在各自的便利性,且不同种类资金在价格、流动性及风险上各有其比较优势,因此,随着国内融资租赁业日益增长的项目规模,出于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红利的目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额度管理方式改革的需求日益强烈:一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提升外债额度有迫切需求;二是内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对简化短期外债指标核准流程的需求。

对外债权方面,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海外扩张力度的加大、海外资源利用度的加深,实现境内投贷资金充分进行全球化配置的需求更加迫切。目前国内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放款额度仍需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放款渠道也有待打通。

综上,配合跨境股权投资资金渠道的完善,构建跨境双向投贷资金渠道,逐步改变目前跛行或半跛行的跨境投融资外汇政策局面,就成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需求

近年来,境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例如:爱尔兰、新加坡)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数量和项目规模急剧扩大,目的是利用当地政策红利和资金优势逐步构建起集团型企业结构。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其特有的业务模式,扮演着为集团内部成员盘活企业资产、提供资金融通及产品营销服务的关键角色。而要让这一核心正常运转,是需要外汇政策进行支持的。目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禁入”和“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受上年成员企业外汇收支规模1亿美元的门槛限制,集团企业还无法享受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政策,难以实现内部资金的有效流转,因此实现集团成员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是融资租赁业提升境内外币资金流转效率和打通跨境投贷资金双向流动渠道的又一重要需求。

金融市场工具交易渠道需求

除前述几个主要需求外,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其在我国特有的介于“企业系”和“金融系”间的行业属性,导致其在享受政策优惠时也陷入受到双面限制的尴尬境地,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资源进行风险控制。其中的典型问题是:商业银行将其视为同业机构,而不能向其出售金融衍生品,造成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像一般融资租赁公司那样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从而对项目的投向和资金来源渠道产生限制。因此,对于搭建金融市场风险对冲工具的交易渠道所涉及的外汇管理进行改革创新,有助于缓解金融租赁公司“只能看清问题,不能解决问题”的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基于主体需求的外汇管理创新

完善宏观审慎框架下外债额度管理新模式,稳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境外融资规模

改革创新思路。基于外债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以外汇管理改革趋势为导向,采用以试点为中心向外渐进式推广的方法,以资格审核及资金负面清单管理为保证,以业务特征及实际需求为标准,逐步实现中外资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方式的同等待遇。

一是推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完善与净资产挂钩的比例自律管理方式,解决现行外债额度确定方式中“风险资产”项在融资租赁业杠杆经营特征下对额度的大幅降低,与现实中融资租赁项目大规模境外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努力推进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一体化管理模式,放宽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的额度限制,由指标核准管理转变为逐笔管理制,根据其行业整体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及项目风险管理的统计特征,结合其现有融资渠道及规模情况,借鉴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管理改革的经验,逐步构建以所有者权益为基数,以调整系数为事后监管工具,以国际收支形式为调节依据的融资租赁业宏观审慎外债额度管理新模式。简化其借用中长期外债的流程,在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借债资格后,可在指标比例范围内借用中长期外债。租赁公司所借中长期外债的发生额和短期外债的余额不得超过指标比例范围。最终实现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在节省短期外债审批成本的同时,能切实扩大外债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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