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决同业竞争的要求
1、不仅是实际控制人,同样需要关注主要股东(看持股比例,一般是5%以上)同业竞争的问题,董监高与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也需要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是否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不只考察股权比例,还要结合股权结构是否分散及股东的影响力整体上市是基本的政策要求,目的在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拟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亲属与拟上市公司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清理;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建立公司的,需要关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与其他股东(非控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需要个案分析,看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利益,也需要清理;
3、判断影响的大小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拟上市公司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拟上市公司。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二)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
报告期内存在同业竞争也不一定就是有问题,但是建议运行一段时间。或者对审核中发现公司与竞争方存在相同相似的业务,公司应做出解释,可以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等角度进行解释。如有充分依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存在明显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的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在公司充分披露其与竞争方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及市场差别情况后,也不会成为实质性障碍。但建议同业竞争的行业划分不能过细;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在目前鼓励整体上市的背景下,不再接受太细分的解释。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竞争的、类似的、同业的品牌、渠道、客户、供应商等也都应纳入上市主体。除非有重大性、重要性安排,合适的理由比如业务整合的政策限制等客观原因,才可以不进入拟上市公司(目前还处在初期,业绩不好、土地商标等合法性不规范等不可以作为理由)。
四、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拟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要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证券监管中不断加以改善和解决。一般来说,对竞争业务进行处置,使其不再成为相互竞争,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实施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以收购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以前是可以用首发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后来对于该问题全面收紧。因此在收购中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这种方式会涉及到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拟上市公司对其他关联方某项竞争业务的合并也视同企业合并,按照企业合并的原则处理。
通过实施资产重组避免同业竞争即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整合进拟上市公司,一般通过现金购买竞争资产、股份置换或以其他非主业资产与竞争资产进行置换。这是目前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最为常见也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但通常此种方式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需要具有较为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能够提升(或至少不能大幅拉低)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水平。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不仅彻底解决了经营独立性和透明度的问题,资产整合带来的协同效应也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二)放弃同业竞争企业或业务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的第三方
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独立的第三方以使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此种处置方案一般适用于关联方竞争企业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佳,或竞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如存在权属瑕疵或无法获得少数股东同意等)而无法出售给拟上市公司的情形。但该种方式涉及到与竞争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处置问题。
2、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此种方式一般使用于该部分业务非拟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且放弃后不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影响。业务相同,为包装业绩而剥离不符合整体上市要求。纵然是不同业务,也不鼓励剥离,重点鼓励整体上市。
(三)其他方式
1、相关联企业改变经营业务范围,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2、直接注销关联方企业或将主要资产投资转让后注销关联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