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日期:2017-02-22 来源:刘俊海

我不差钱,谁也挡不住我”的思维方式。其次,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的股东。美国股东们也有天然的爱国心理,不愿意把股票卖给来自遥远的中国的陌生国有企业,而愿意卖给美国公司。当然,目标公司的股东希望收购者的收购要约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在两个收购人同时发出竞争性收购要约时,并非是现金多寡的简单比拼。虽然中海油拟斥资 185 亿美元现金,而雪佛龙公司拟提供包括现金和股权在内的 179亿美元,但优尼科公司董事会仍有可能基于自身的判断,认为雪佛龙公司的报价最符合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的最大利益。再次,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的雇员。美国公司并购的常见策略就是在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大幅裁员增效。假设中海油告诉优尼科公司的雇员们,“并购成功后不但不裁员,还要创造新工作,不但不降薪,还要稳步涨工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后,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所在的社区、当地政府和国会议员,坦诚地告诉他们,中海油是谁、从哪里来、来了以后想做什么、如何实现中海油与优尼科公司的发展战略的整合与利益共赢。优尼科公司控制权之所以被出价较低的雪佛龙公司取得的重要原因,是中海油在驾驭美国公司治理规则方面的生疏。当然,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还要注重媒体和社区的公关。中远集团聘请美国当地公关公司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四、中美双方应当加快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进程

从中美两国的经济现状和双方最大利益考虑,笔者建议: 中美两国应尽快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坚决反对投资保护主义,协力推动投资的自由化政策。2008 年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式宣布启动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但中美迄今尚未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11年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华盛顿时和奥巴马总统就投资自由化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同年5月1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签署了《中美关于促进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和经济合作的全面框架》,并强调,双方认识到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对推动创新、创造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双方承诺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促进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与投资,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承诺本着建设性、合作性和互利性的态度积极解决双边贸易和投资争端。双方致力于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并继续为两国投资者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笔者认为,上述共识是签署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指导思想。要把政治共识转化成为有可操作性的双边条约,就需要妥善解决双边投资保护中的实际问题。就企业的国有化条款而言,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很长时间属于资本输入大国,因此,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不愿确定市场化的充分补偿标准。但时过境迁,如今我国境外企业被国有化时实行市场化补偿标准才更加符合我国的最大利益。实际上,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国有化及拆迁的补偿标准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得不够高,但在实践中执行得很高,甚至考虑到了企业预期利益损失。就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问题而言,应当本着对等原则合理、审慎地界定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

为加快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进程,笔者认为,应始终坚持互敬、互利、互谅的原则、抓大放小的原则、妥协共赢的原则以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并建议商务部在研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开门缔约、民主缔约、科学缔约。除了征求专家意见外,还要充分听取国内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心理感受。企业界也可以起草民间版本的投资保护协定草稿,供政府部门谈判时参考。

五、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切实完善公司治理

由于国企目前仍是贯彻“走出去”战略的主力军,因此,深化国企改革与“走出去”战略密切相关。美国民主党参议员杰克瑞德(Jack Reed)曾对媒体表示,他虽然欢迎中国企业来美投资,但让他困惑不已的是很多中国公司和政府密切相关,不知在什么情况下公司没有了、政府冒出来了;反之亦然。按照他的逻辑,政府和企业在演双簧游戏,一会儿是企业,一会儿是政府。殊不知,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成果之一就是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中国企业在美国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仍然归属美国法律管辖,中国投资者在美国公司治理领域中的活动也会遵守美国公司法的要求,美国政府和民众本无需草木皆兵。当然,中国企业也有义务让美国目标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充分认识到,中国国有企业不是中国政府的部门或工具。笔者受国务院国资委和福建省国资委的委托,曾于2011年7月就希腊某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状告我国某造船企业的母公司(同时也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件,向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的美国地区法院出具专家意见,强调中国政府与国有企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就对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企业赴海外并购充分展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巨大成绩,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必须保持国有独资的国有大型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点有二:

一是,积极推行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股权结构改革;

二是,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就国有企业的产权和股权改革而言,要大力推进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打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塑造多元化、且具有竞争力的股东利益结构,进而推进股东民主。首先,要在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的同时,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相互参股,鼓励跨地域的地方国企之间相互参股。其次,要在预防内部人利益冲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员工和高管实行合理、适度的股权激励机制,并把股权激励作为公司高管薪酬的核心组成部分。再次,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领域,建议将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原则上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积优先权的股份,以取得国家股与其他股东利益间的平衡与协调。

笔者认为,用优先股制度改革国有股,有助于保障国家股在财产利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股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降低国家股东权行使的代理成本; 有利于运用利益制衡机制约束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表决权,避免其他股东和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 有利于杜绝国家股东滥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窒息公司经营机制、压制和排挤其他小股东之嫌,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还有助于消除投资东道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误会,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身份尴尬,可谓一举五得。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时屡屡遭受美国外资委员会质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如实披露相关背景信息时,往往注明自己是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而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外国企业恰恰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旦国有股东没有表决权,国有控股企业就不能被认为是政府控制的企业,因为政府下设的国资委或者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没有控制权。国家股东虽然在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但在股东大会上还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请求召集和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等一系列权利。因此,国家股东被界定为无表决权优先股不会导致国家股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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