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日期:2017-02-22 来源:刘俊海

为推动“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于中国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环境,履行我国作为资本大国的国际责任,我国法学界有权利、更有义务研究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并支持和推动该国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需要指出的是,支持投资对象国改革法律制度与尊重该国主权并行不悖。相反,尊重投资对象国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帮助该国完善法律制度,优化投资法律环境。帮助投资对象国完善法治环境也是许多资本输出大国的惯例。例如,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 的中德法律合作项目对我国提供了大量的立法咨询活动、法官培训活动和行政执法咨询活动,得到中国法律界的充分肯定。

古训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在贯彻“走出去”战略中,应当树立“资本未动,法律先行”的理念。法律先行不仅意味着我国投资者要在海外投资之前,聘请律师和学者对投资对象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尽职调查,也意味着我国法学界要持续关注和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因素的不断完善。

总之,在贯彻“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既要关注资本走出去的问题,也要研究中国的法律、法学和法学家如何走出去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积极为中国法学界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制度。中国法学家也应在援助其他国家立法改革项目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提供扎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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