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实施后不产生同业竞争、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其他障碍条款规避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首次上市的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IPO的基本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3、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4、IPO程序主要流程
-->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初步询价推介公告;
-->进行初步询价;
-->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网下配售申购开始日;
-->网下申购及网下申购资金到帐截至日/网下申购资金验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定发行价格和配售比例并刊登网上路演公告刊登定价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网下配售资金退款/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网上申购;
-->冻结网上申购资金;
-->验资/确认网上有效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摇号抽签;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配售/ 资金解冻;
-->划款;
-->验资;
-->工商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为核准制,由中介机构推荐、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发审委实质性判断,并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等一整套机制组成。核准制的核心为:合规性审核+强制性信息披露+实质性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以及实质性判断:对公司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并有权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否决。
五、公司IPO中介机构组织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会计师、审计师,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律师,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资产评估师,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师同样如此,需要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来担任。
财经公关
收款银行
承销团成员
六、公司IPO所需进行的改制重组
公司IPO前,需要对公司进行一番改造,达成符合上市公司规范,改制重组的主要模式包括:整体上市模式、分拆上市模式、捆绑上市模式、分立上市模式及新设上市模式。整体上市模式,即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整个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规模小、业务单一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多采取这种上市模式。分拆上市模式,即公司分拆其中一种优势业务作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规模较大,业务种类多的企业多采取这种上市模式。捆绑上市模式,多个发起人分别将相同的业务剥离出来,共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上市。多个关系较好的公司,这些公公司均有相同的业务且规模又较小,通常通过这种方式整合上市,取得优势互补和建立资本市场平台的发展契机。分立上市模式,即一公司将其中一类或几类业务及其相对应的资产采取分立方式剥离出来,成立新公司并申请上市。通常,规模较大且股东对其中不同的业务认同感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分立的办法让不同的股东各得其所。新设上市模式:即发起人用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用现金购买特定业务及其相对应的资产,运行三年后申请上市。这里,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新公司的模式运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原存续企业的业务和相应的资产装入新公司。原企业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重组。
七、公司IPO前上市辅导
检查公司再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并协助其进行规范。帮助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等等。辅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公司规范地进行公司运作(包括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杜绝会计虚假等)。辅导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规划。
八、IPO申请材料的申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主要依据,是发行部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给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一定的沟通渠道,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必须利用这些渠道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人员取得充分的沟通。
1、申请材料能够体现以下内容:公司具备国家规定的发行上市基本条件;公司历史上在法律和财务问题的规范处理;体现公司的竞争优势、良好业务基础和发展前景;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在体现业务与技术方面,可以从经营模式:直接关系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和市场空间,关注其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业务链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严重受制于上下游产业或客户。竞争优势可以从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容量(国际、国内)、行业年平均增长率、公司的年平均增长率、市场集中度;公司市场占有率和排名及其变化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行业竞争情况。公司平均毛利率水平与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的对比。分析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来源,技术优势:是否拥有独创性的技术并据此创造差异化产品。品牌优势:是否具备一定的品牌优势和美誉度。渠道优势:是否已经建立起覆盖面较大、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客户稳定优势:产品是否具有较高转换成本以保证核心客户的稳定性。特许经营优势:是否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使得其他潜在竞争者一时难以进入;发行人是否存在制约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经营环境的变化;技术先进性及创新能力;主要原材料供应及价格转嫁能力;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和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对重要客户的依赖,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是否主要来源于单一或少数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