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借壳上市法律实务分析

日期:2017-02-26 来源:丁旭 赵伟

在实务操作中,将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并不常见,但为解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制,这种操作仍不失为权宜之计,毕竟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作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公司形式如何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对于这种操作方式,律师应提前规划操作步骤,根据审核的流程,把握操作节奏。

2.矿产企业借壳上市,应关注相关权证续期安排

矿产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律师应重点关注相关即将到期权证的续期安排。特别是关于探矿权延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因此,关注探矿权续期安排,不仅影响标的公司资产的法律状态,而且直接关系到对标的公司相关资产的价值评估,进而影响交易作价。

因此,需要律师在尽职调查及起草相关交易文件过程中,关注相关即将到期权证的续期安排,并对涉及的相关利益进行提前的安排。实务中较为常规的操作方式是,由交易标的股东出具书面承诺,根据各自所持交易标的股权比例以现金补足评估值下降的差额部分,以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置出原资产,应关注拟转移债务取得债权人同意情况及后续安排

部分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选择净壳与注入资产同步进行的模式,将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置出,采用这种模式,需要关注上市公司拟转移债务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同意,预计取得债权人的债务转移同意的时间及比例。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债权债务转移通知等工作,并与上市公司、交易各方沟通对于未取得债权人债务转移同意的后续安排。

(二)借壳上市的特殊要求

除了上述并购重组共性问题的审核要点外,对于《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特殊规定,也应予以特别的关注。

1.确定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重组办法》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构成要件,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在交易报告等文件中明确其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在2013年8例借壳上市交易中,“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防城港借壳北海港”、“中建股份混凝土制造资产借壳西部建设”三例交易在最初公布的《交易报告书》中并未提及构成借壳上市,最终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后在补充材料中对构成借壳上市进行了确认。

在大冶矿业借壳刚泰控股交易中,刚泰控股控制权发生变更为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刚泰控股原控股股东)于2008年3月1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22,760,986股(占比17.94%)转让给刚泰集团,刚泰集团取代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刚泰控股控股股东。刚泰控股在本次重组中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257,506.13万元,占刚泰控股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0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798,156,385.70元)的比例超过了100%,构成了借壳上市。刚泰控股就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了补充说明。

在防城港借壳北海港交易中,北海港原第一、二大股东机场投资、高昂交通于2009年10月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至北部湾港务集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产权[2008]1301号文批准了该次股份无偿划转,相关股权于2009年10月19日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北部湾港务集团。此为北部湾港务集团首次取得北海港控制权,北海港2008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3,680.68万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64,810.11万元,北海港向交易对方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100%,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北海港就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了补充说明。

在中建股份混凝土制造资产借壳西部建设交易中,根据西部建设公布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版)》,西部建设实际控制人于2010年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中建总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重组涉及的西部建设向中建股份、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建三局、中建四局、中建五局、中建六局及中建八局(均为中建总公司下属企业)购买资产总额占西部建设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100%,构成借壳上市。尽管在收到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后,西部建设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相关文件中补充确认了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但依照《重组办法》对借壳上市的规定,应以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作为计算基准,所以西部建设《交易报告书(修订版)》中“西部建设实际控制人于2010年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中建总公司......占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超100%......”的表述显然是不准确的,而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出具的文件中亦没有注意到这一不规范的表述。

综上,对于是否构成借壳上市这一重要事项的确认,应严格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2.关于“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分析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第三条,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中“六、借壳上市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标准”,有关“经营实体持续经营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应当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经营实体是否发生控制权变更,往往通过分析其近3年股权结构即可得到答案,《适用意见第1号》对于这一问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持续运营3年”这一规定,则需关注经营实体近3年内进行的同一控制下及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并购重组是否符合《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规定及证监会IPO审核口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重组,被重组进入经营实体的业务应与经营实体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如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经营实体相应项目100%的,经营实体重组后应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注入上市公司。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如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经营实体相应项目20%未超过50%的,经营实体应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注入上市公司,对于相应财务指标占比超过50%未超过100%的,经营实体重组后应持续运行24个月后方可注入上市公司,对于达到100%以上的,经营实体重组后应持续运行36个月后方可注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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