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出资一直是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证监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所律师就非专利技术出资问题分析了相关案例并查询了法律法规,就该问题进行了以下分析:
一、 非专利技术的定义
“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二、 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的问题
(一) 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20%。
很多公司使用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20%,而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职务发明。
公司股东在用非专利技术出资时,该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往往会受到重点关注。该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公司股东个人所有的发明,还是属于公司所有的职务发明,需要经过缜密的论证和大量真实详实证据的支撑。
(三)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是否经过评估,该技术的评估价值是否虚高,是否为公司业务作出贡献,也是证监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三、 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以及解决思路
(一) 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高于20%。
1. 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关于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有如下规定:
(1) 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5年修订)
(2) 1999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第1条第1款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3) 当时有效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第11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2001年1月1日- 2010年12月23日)
(4) 当时有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颁布施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园区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及“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2001年3月2日- 2007年11月23日)
(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5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第6条规定,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6) 2000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现行有效)
(7) 根据1988年5月1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第074号)第十七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单行规定’之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作出了特别规定,允许出资各方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现行有效)
(8) 当时有效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3条规定,“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4条规定,“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1998年5月7日- 2006年5月23日)
2. 相关案例
(1) 乐视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跃亭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科技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但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0年1月6日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确认函》,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确认“无线流媒体平台及管理系统V1.0”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根据乐视星空设立时有效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园区登记办法》”)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做限制,可以由出资人约定,在章程中写明,经法定机构评估,出资人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经全体出资一致确认,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2) 宝德股份
2004年7月16日,西安市科学技术局经审查后向赵敏作出批复: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认定赵敏开发、研制的“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属于高新技术产品领域。
(3) 乐普医疗
1999 年5 月26 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认定美国WP 公司申报的“PTCA 导管及冠状动脉支架”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并认同此成果出资额占北京乐普注册资本总额的30%。因此,北京乐普的高新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30%,符合1993 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