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的规定实质性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才能进入统计);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办法第二条要求企业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其中第四条的统计口径为母公司近三年总和相除,并不要求三年中每年都满足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的评分办法,企业至少需具备3项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1项发明专利才能获取相应资质(根据指引倒推,待论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至少需具备1项发明专利或其他专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后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算,每年需进行复核,期满前3个月需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复核有效期3年。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5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文),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均须保持认定的所有条件,否则也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2010年157号文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经济特区内和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特区和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发审委关注事项
1、是否伪造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是否对税收形成重大依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否能达到发行条件。
2、企业认定有效期或者复核有效期满,能否继续获得相应资质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3、保代培训强调,针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企业应保证下一年度不存在被终止情形;对于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若上述税收优惠占净利润之比达到30%以上,将被认定为严重税收依赖。
由于企业虚假申报往往由地方政府推动,发审委较少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和中介资质方面的瑕疵。
四、相关案例
1、不符合条件仍顺利过会的案例:创业板早期较多,如精艺股份(2009年上市)、双龙化工、长盈精密、常宝钢管(以上3家同于2010年6月30日过会)、三川股份、宝通带业、福瑞股份、奥康国际(除指标计算存疑外,同类鞋业上市公司均非高新,公司产品也无直接高新领域对应)、华鼎棉纶、神州电脑等。
其中华鼎棉纶的研发投入统计采用了两种口径,比较有代表性:
研发投入占比略高于3%,在管理费用中,又有专门的研发费用统计,查阅公司招股书,公司并没有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可见公司研发费用的统计存在一定问题。
2、因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而被否的案例:天珑移动,2012年上会时因独立性存疑而被否,但不符合高新认定也许也是原因之一;同大海岛,高新技术认定材料明显造假,管理层舞弊动机明显。
3、主动放弃高新技术认定或复核的案例
相宜本草招股书披露,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公司享有10%的企业所得税抵减,企业所得税税率按15%的比例缴纳。由于公司近几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用于计算研发费用标准的营业收入基数相对较大,预期未来研发投入将不再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3%,公司于2011 年决定终止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核,因此2011年及此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15%上升至25%。相宜本草由中金公司保荐,中金的职业操守可见一斑。
4、因复审或核查不满足条件而补缴税款的案例
精艺股份,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精艺万希”)于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由于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在2009年第1至第4季度均按15%的所得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税率差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5,790,208.55元。
东湖高新2011年披露,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因公司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60%,国家审计署和税务机关认定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补缴 2005 年—2009 年期间企业所得税款 3,301.83 万元及滞纳金 1,593.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