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无疑伴随着各项风险,如众所周知的投资国的投资环境、政局突变、贸易壁垒等。我们经常看到在“走出去”的前期,即管理层决策,甚至直至项目落地实施阶段,企业倾向于业务管理导向而容易忽视税务问题,或简单仿效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做法,从而埋下税务风险的种子。待到日后引发税务纠纷时,方才发现回旋余地所剩无几,企业不得不蒙受巨额税负、声誉损失,或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务争议。
何谓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简单来说,一方面是该考虑而未考虑到的税务事项,如某大型国企在印度进行EPC项目的数年中,未意识其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基于当地业主代扣代缴的税金于每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并未为其派遣员工及构成常设机构的分包商代扣代缴当地所得税;另一方面是不该考虑而考虑进的税务成本,如某国企要求加拿大卖家为其购买的某矿类开采权(非商品服务税应税资产)缴纳当地商品服务税,虽最终可申请退税,但却平白占用了公司的宝贵资金。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实体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判定
企业需基于对被投资国当地税法及投资国与被投资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的充分理解,对相关投资活动是否需在当地缴税、适用何税种、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等问题做出专业判断。若决策阶段企业未全盘考虑税务因素,可能导致整个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或导致当地税局产生信任危机。
中国某大型企业为延伸海外业务,扩大属下资源储备,决定收购非洲某矿产项目。经过业务部门的长时间谈判,该企业最终完成了并购该矿产的所有程序。然而并购完成一年后,该项目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在此次税务审计过程中,当地税务机关对并购交易的税务申报提出了异议。根据税务审计的初步结果,该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计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准备金,涉税金额巨大,不仅直接影响了当期的财务表现,也对该企业的海外投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在跨国并购案例中,前期的税务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众多中国企业赴印度执行EPC项目,该类项目通常分为离岸设备供应合同及在岸服务合同。通常企业认为离岸供应合同无需在印度纳税。然而印度税局则可能持相反意见。为此我们看到若干外国企业与印度税局进入长达数年的税务争议而迟迟没有结果。对于在岸服务合同部分,企业需判定其及其分包商是否已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需缴纳当地的所得税。通常印度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利润率计算上述税款,这就要求企业按照当地税法要求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另外在欧洲,商品和服务均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各项服务,但仅限于与增值税应税项目有关的进项税额。如卢森堡控股公司设立西班牙项目公司时,支付西班牙律所的相关服务费(含西班牙增值税),若卢森堡公司未来准备出售该西班牙项目公司,则该股权交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卢森堡公司不可申请抵扣其承担的上述服务费的进项增值税。
程序性要求的合规性遵循
首先,企业需按当地要求履行注册手续。如瑞士公司从其国内关联方购入货物,并将其卖给第三方欧洲客户;而货物从中国运送到荷兰报税仓库再发货至德国客户。在该交易下,若瑞士公司承担进口报关工作,则其需在荷兰和瑞士均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在两国分别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其次,不同于中国的纳税年度,各国的税务年度及年度会算清缴的截止日期有所不同。如英国和印度的税务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企业应分别管理,避免错过纳税申报截止日。
再次,企业需按跟当地规定就特殊交易在相应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在南非,企业需就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股安排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识别、管理海外投资税务风险
熟悉不同投资东道国的税制和特点
欧美国家税制通常较为严谨,且税负较高,因此在这些发达国家可更多考虑通过预约税收裁定锁定相关税务处理(如卢森堡、瑞士等国),并依法履行其严格的合规性要求(如发生欧盟间跨境交易适用零税率也需进行纳税申报)。而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当地税制不慎严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印度税法规定某类获得能源部批准的电站项目可享受较低的税率,然而印度能源部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对该类项目的审批,该类外国企业是否可享受该较低税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需即时关注当地税制的变动并评估可能带来的影响。
各国税务环境不一,试错成本也千差万别。以欧洲为例,东欧等国家的税局相对保守,执法较为严格刻板,如在波兰,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后,CFO等管理人员可能会触及刑事责任并被严肃处理;而有些欧洲国家,如荷兰,政府鼓励引入外资,税局的处事方式相当灵活,并倾向于理解并原谅外国企业的初次违规。当然再次违规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如可能高达一倍销售额的罚款。
另外企业投资欧洲市场,在处理税务问题时需考虑欧盟国家的关联性。即欧盟国家之间经常互动交流各自发现的重大税务问题。因此在某一欧盟国家发现的税务问题可能会牵连到整个供应链及相关关联公司。
识别交易或投资环节中不同的风险点
率先“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对跨境投资的税务风险和事先筹划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比如我们接触到的较早开始进行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很多都采用了中国公司直接对目的地国进行投资的直挂型控股架构(如中国公司直接持有澳洲公司股份等)。随着海外投资的深入,这个架构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境外公司的盈余须先汇回境内方可再投出,投资灵活性较低;企业进行集团内的资产重组或出售海外公司股权时,中国公司可能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等。还有的企业未整体全面评估税务风险,就以设立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由于英属维京群岛与其他国家之间无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保护,可能导致资金从投资目的地国汇回时高额的预提所得税负等税务问题,比如美国对汇回英属维京群岛公司的利润就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这将实质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海外投资,架构先行。在进行海外投资的初期就未雨绸缪,选择合适的中间控股平台,设立税务高效的海外投资控股架构是控制海外投资税务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通常来说,海外投资架构的设计需要全盘考虑,包括结合企业未来的投资发展战略(如投资目的国等),充分研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及投资目的国国内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投资的灵活性、未来利润汇回及投资退出或重组的税负等因素,并配合融资架构的设计,以提高资金流动的灵活性。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投资的税务风险分类管理
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涉及的海外国家不断增多,中国企业海外运营管控及税务管理的问题逐渐凸显。某中国民营企业,为适应海外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先后在亚洲、欧洲、北美的多个高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负责当地销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管理层发现,企业的海外运营过于分散,且各个国家的销售团队各自为营,中国母公司对于海外子公司的管控出现真空。同时企业在这些国家还承担了高额税负,直接影响到整个集团公司的有效税率。管理层也由此逐渐意识到加强海外管控和税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事实上,在海外投资初具规模的时候,也正是进行全球运营架构筹划的最好时机。
企业应不局限于国内思维,积极拓宽思路,建立起全球运营的大局观,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运营架构筹划。比如选择合适的地点建立境外运营主体公司,整合业务流程,通过集中进行海外采购、销售及相关的结算业务等集中化运营手段,提高海外运营效率,加强管理控制,实现企业海外运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承担集团采购、销售及相关的结算业务等业务功能的境外运营主体公司在其所在国可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降低集团的整体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