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五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

日期:2017-04-08 来源:佚名

3、取消第三方重组的相关要求:(1)取消对现有业务协同效应的要求,但目前还是鼓励真正意义的产业并购;(2)不再强制要求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市场化的博弈,鼓励交易双方根据自身特点制订比较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双向对赌正常不会干预,但目前有极端案例,如在补偿期内实现的超额利润除补给现金外还另外增加超额业绩比例补偿,关注过高的业绩奖励有没有延长锁7

定期和补偿期限的考虑,希望财务顾问在做业绩补偿方案的时候要本着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 4、取消向第三方发行股份的比例和金额要求; 5、丰富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方式,之前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对收购人带来较高的时间成本(双汇要约收购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大约一天一辆奥迪),是制约要约收购案例发展的主要原因,本次修订尽量减少收购人成本,在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方式: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承担连带责任; 6、不再强制要求盈利预测报告,强化了管理层讨论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重组对上市公司业绩变化的影响、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要说清楚; 7、明确了以估值方法定价,估值报告可以由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出具,审计机构是否能出具需要看财政部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出具估值报告未尽责或不谨慎的将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前不能进行新的并购重组业务; 8、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9、完善借壳上市的标准,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合理的规避原则上允许,恶意规避甚至虚假披露规避会引起高度关注; 10、增加信披要求,价格调整方案要求详细、可行,估值合理性要披露市场可比价格和可比案例,希望财务顾问在报告里面对可比公司的可比性进行说明,对调整参数进行披露和说明;

11、“脱胎换骨、更名改姓”的重组允许发股的规定取消,改为相关行为已终止满三年(最后一笔涉嫌的交易为准,虚假财务报告被立案稽查的,造假的风险8

还未消除更正的不认定已终止),有利于消除不良后果(如相关人员已离职); 12、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机构负责人被要求整改的,整改完成前不能接受新的并购重组业务; 13、增加股价稳定机制,重组完成后延长锁定期的规定的主体包括现大股东和潜在大股东,两种情形包括六个月内连续20天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或者六个月以后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4、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股东单独计票不会影响表决结果,但需披露,除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外,持股5%以下的股东均为中小股东;填补回报的措施向第三方发股购买资产无需执行,目前正在与发行部合作制定指引性文件,总体原则:填补回报不是一个差额补偿的要求,应本着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原则制订,上市公司与重组方可以商议整合计划、内控机制和董事、高管的薪酬确定填补方案。

三、并购重组法律审核关注问题和26号准则修订介绍

证监会上市部监管六处 (一)上市部关于并购重组的审核流程

1、一站式审批,上市部实行首接负责制,发行部在接收非公开申请判断达到重大标准的,可能提交上市部与上市部共同审核。上市券商、期货公司的重组可能涉及机构部、期货部的事项,上市部在预审阶段给机构部或期货部发函,请其提出核查意见,最迟在上重组会之前取得以上两部门的意见,上市部会将其他部门意见合并。 9

会后反馈意见需要重组委委员2/3以上邮件确认,完成后由六处起草批文,拿批文之后需要联系七处审核员进行封卷(归档)。上市公司预案公告时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交易所向监管二处发书面函询问,由监管二处进行书面答复,静默期内审核员审核文字材料,拿到反馈意见之后可以与审核员联系。 重组事项和二级市场联动,上市公司股票涉及内幕交易被立案稽查的,流程暂停,非正式的调查不暂停,上市部与稽查局协作,每周沟通名单,已经受理的当周周五停止审核,上市公司发公告披露,消除影响后恢复审核。今年暂停的约50家,不到1/3。 借壳上市、C类券商、上市公司合规情况比较差的,交易所会建议走审慎通道,目前看来与正常通道相差不大,正常通道两周出具反馈意见,审慎约3-4周 涉及房地产的重组,受理后由上市部向住建部和国土部发文确认,同意继续往下做但有问题的会在反馈意见中一并提出,但需注意只是标的资产是住宅类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才征求两部委意见,其他类的房地产未纳入。 2、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整个行政许可的时间节点全部公开,到节点自动公开,并购重组委的意见做到公开,当天傍晚即可上网,目前只有反馈意见一项内容未公开,目前正在论证并征求意见,近期很快会推出:在反馈回复的时候公开反馈意见和回复情况,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当周五下午三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在整个过程中出具的文件需要更加审慎,公司内核部门要更加重视。 (二)法律审核关注的要点

1、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是最基本的规定,财务顾问做方案时需要提早考虑到; 10

2、预审过程中重点对照26号准则审核是否全部披露,目前预审速度很快,曾经有一天20多家的反馈会,主要问题是低级错误比较多,财务顾问应尽量杜绝; 3、审核重点:产业并购整合计划重点关注是否是上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提出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借壳上市关注新股东是否具备运营公众公司的经验和能力;整体上市重点关注定价是否公允; 4、前期发布的15个ppt是上市部审核并购重组法律问题时重要的参考资料; 5、支付方式创新(定向可转债、定向权证等)条文已经写在重组办法,具体操作还需要相关部门规章的修改,财务顾问可以先行提出方案; 6、借壳上市要等同IPO的发行条件,财务顾问在做材料时需要对首发办法涉及的发行条件逐条发表意见,2013年被否的7家里面4家都是借壳,市场上议论比较高的规避借壳上市的方案。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股份代持,要说清楚当时代持产生的原因,是否为了规避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是历史上的真实代持,只是一个很简单的协议难以充分证明,VIE建立和拆除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税务是否有不合规现象,都要说清楚,需要财务顾问在报告里发表明确意见;

2、一致行动人问题,关注临时声明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存在一致行动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和管理的稳定性,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中介应更多的依照《收购办法》去判断,某案例已经开完股东大会才发现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签一致行动人协11

议的理由是增强公司控制权又公告过大股东减持计划的需要努力解释; 3、规避借壳,有的公司已经披露,大股东参与配套融资增持,标的资产主要股东合计持股已经超过第一大,其他股东放弃提名权或表决权,财务顾问设计这种方案时候要特别小心,项目成功率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论证很长时间; 4、突击入股问题,停牌以后做标的股权转让和增资的需要财务顾问核查新进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和潜在的关联关系,新投资者入股的原因、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价格是否与正常价格存在差异,某案例新股东已经90岁以上,财务顾问无法答复,上市部下了二次反馈意见; 5、盈利模式的问题,新行业新技术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需要详细披露,避免多次沟通和反馈,前期要写清楚,写清楚的标准是让行业外的人基本明白这个企业是做什么的; 6、独立性和规范运作: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要写清楚,解决时限和可行性,某案例的上市公司会计基础比较薄弱,公告了多次业绩更正公告,需要财务顾问进一步规范。 (四)26号准则的修订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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