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2、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就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十五、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
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3号指引》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或股转系统的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十六、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1《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分别为: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也是说如果章程中缺乏上述事项约定,可能导致工商部门不予对公司进行注册登记。
2《3号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
《3号指引》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但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俗称的“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股份公司,因此《3号指引》共计15条均完全针对新三板公司。其中涉及新三板公司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2)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3)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6)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7)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8)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9)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