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无论是过去的75号文时代还是目前的37号文时代,外汇登记都是申请发行或者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回避的一项问题。虽然37号文对于返程投资登记总体上的态度更加积极开放,但由于37号文拓宽了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解释,使得原先可以按照75文的定义将境外公司排除在特殊目的公司范围之外的解释变得更加困难,而有利的方面在于37号文对于补登记的手续规定得比较明确和宽松。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存在未办理外汇登记的公司,原则上仍应按照上述三个步骤解释该问题,即“合理解释——办理补登记——出具非重大处罚说明”的思路,合理解决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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