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同业竞争问题往往是无法回避的难题。由此,笔者本文专门就同业竞争的定义、法规及挂牌企业处理该问题的成功实践予以分析,总结相关解决方案,旨在为圆满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提供实务指引。
一、同业竞争的主体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业竞争并无明文定义,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关于同业竞争最常见的表述是“同业竞争是指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挂牌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按照定义理解,同业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但在实务操作中基于消除挂牌项目的不确定性,针对同业竞争的调查主体一般作扩大解释,扩大为以下4个主体:
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是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是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相关法规
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5项之规定:
第4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但实务操作显然已突破上述规定,即使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作为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上述行为,仍然属于同业竞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审核规则严格限制。
三、挂牌案例
根据解决方案的不同,主要选取以下挂牌企业案例(摘自股转系统审查公开披露信息):
(一)康孚科技(430209):调整经营范围
1.问题描述
康孚创新系与康孚科技同属同一控制人下的关联公司,其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制冷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制冷设备、空气电子过滤器、空调设备、通风除尘设备、自控系统;专业承包。康孚创新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与康孚科技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相同。
2.解决方案
根据康孚创新介绍并经律师核查,自2012年3月开始康孚创新不再对外承揽与康孚科技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且康孚创新及敖顺荣已出具书面承诺文件,承诺待康孚创新完成现有项目后且不晚于2012年底,即将其生产许可证注销,并变更经营范围,以消除与康孚科技的同业竞争。
(二)中舟环保(430264):股权转让
1.问题描述
挂牌主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阶段,法人股东武汉中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舟机械”)成立于2005年3月7日,原为王军和郭继华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为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春村余华岭500号;经营范围为航用产品配套加工;船舶工程;机电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2007年11月22日中舟机械股东经工商登记变更为王军(70%出资额)和王玮意(王军之女,30%出资额)。自2007年11月22日起,公司控股股东王军为中舟机械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中舟机械70%的股权。
2.解决方案
2011年10月13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同意股东中舟机械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11年11月18日,中舟机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郭继华、刘帮荣等12名自然人,至此中舟机械不再持有有限公司股权。
2012年12月11日,王军与自然人张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军将其持有的中舟机械70%的出资额即70万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张风,并于2012年12月17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12月31日,王玮意将其持有中舟机械30%的出资额即30万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张劲夫,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中舟机械的股东为张风和张劲夫,王军、郭继华、王玮意均不再为中舟机械股东,也不再在中舟机械担任任何职务。
(三)世富环保(430272):股权收购
1.问题描述
形式上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挂牌主体基于消除同业竞争的顾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解决方案
实际控制人詹胜先生已于2013年1月15日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将避免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
詹胜先生持股20%的关联方上海鼎邑幕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鼎济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詹胜先生同时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海鼎邑幕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挂牌主体持有,届时该公司成为挂牌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彻底消除同业竞争的顾虑。
(四)维珍创意(430305):清算注销
1.问题描述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之6:高利军曾持有广州维珍90%的股份并担任广州维珍的执行董事,吴凌云曾担任广州维珍的总经理。请公司披露如下问题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报告期内广州维珍与公司的业务是否相同或类似;(2)高利军、吴凌云不再担任广州维珍职务后,广州维珍与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是否分开;(3)广州维珍清算注销的进展。
律师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广州维珍与挂牌主体业务部分相同。
2.解决方案
根据广州维珍出具的《广州维珍注销进展情况说明》,其预计全部注销工作可于2013年8月中旬完成。
四、实务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20条的规定:“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可以看到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态度: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果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并予以解决。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目前新三板挂牌实务操作中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以下四种:
一是变更竞争方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将竞争方股权或者业务转让给非关联方;
三是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将竞争业务或竞争方并购到挂牌主体;
四是彻底注销竞争方企业。
综上所述,新三板挂牌实务中针对同业竞争问题已有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案,核心就是“并进来、卖出去、变范围”九字真言。在此,希望笔者的分析解读有助于挂牌实务中该类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