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背景资料
上市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所持上市A公司的9000万股股份以9.489元/股协议转让给B公司,这部分股权占总股本的29.9471%.转让完成后,上市A公司再向B公司和自然人C以7.82元/股定向发行54237.7906万股股票,用以收购B公司持有房地产与建筑工程资产,置入资产评估值合计50.95亿元。
此次重组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上市A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所持900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29.95%)以9.489元/股协议转让给B公司。转让完成后,B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二是A公司向B公司和自然人C以7.82元/股定向发行5.42亿股,用以收购B公司旗下10家房地产类公司的股权及自然人C所拥有的D公司的股权。置入资产评估值合计50.95亿元。其中自然人C与B公司共同拥有D公司。B公司所拥有的D公司的股权是由母公司Z集团作为资本金投入的。
B公司与自然人C合称为“收购人”
(二)、交易类型分析
在此B公司借壳过程中,上市A公司先向收购人增发股票,获得股票发行收入。然后用股票发行收入购买收购人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这个过程中上市A公司、收购人、股权被转让企业的法人资格均继续存在,发生变化的只是股权被转让企业的股权所有者由收购人变更为上市A公司。但是这时收购人已经成为上市A公司的控股人,对股权被转让企业来讲实际控制人并没有改变,只是由以前的收购人的子公司变成了收购人的孙公司。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不同法人之间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转移,只有股权所有人的名称改变,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合并或整体资产转让的进行处理。股权被转让企业在这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其作用只是用于确定收购人所拥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因此对被转让企业不产生纳税影响。因此这个借壳上市案例中收购方税务问题主要产生在股权转让环节中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三)、具体税收分析
1、重组的第一部分B公司以8.54亿收购的9000万股,对B公司而言是普通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在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按照协议金额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外无其他应税事项。
2、重组的第二部分根据重组方案应分为两个部分看待:
(1)向B公司和自然人C定向发行股票,作为B公司和自然人C仍然是长期股权投资,只需缴纳印花税;
(2)向B公司和自然人C收购拥有的股权,作为B公司和自然人C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是根据转让协议金额缴纳印花税,二是根据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股权转让无须缴纳营业税。
3、股权转让的所得确认
a、根据2008年7月上市A公司的收购报告书的,上市A公司向B公司收购的企业股权评估价为5067779987.94元,向自然人C收购的企业股权评估价为27625236.98元。
b、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B公司对被收购的9家企业(不含D公司)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1614061551.53元,评估价为404899.47万元(4048994742.58元)。股权溢价2434933191.05元,应作为B公司2008年度的“财产转让所得”并入年度利润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c、B公司拥有的D公司的股权,是B公司母公司Z集团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显示,该部分股权评估价为101878.53万元,其中的20000万元作为B公司的资本金,81878.5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我们将这部分股权在投入时的公允价值作为B公司的原始持有成本,因为与上市A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格一致,所以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
d、根据评估报告,自然人C以792.16万元的价格获得D公司的2.64%股权,评估价格为2762.52万元,上市A公司的收购价也是2762.52万元,不存在股权转让所得。那么自然人C应就只1970.36万元的股权溢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18日,其主营业务为纸包装制品、聚乙烯制品、包装材料等。金融街集团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全资拥有的以资本运营和资产管理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9年12月27日,原重庆华亚的控股股东华西集团与北京金融街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华西集团将其持有的4869.15万股(占股权比例的61.88%)国有法人股转让给金融街集团;2000年1月15日,财政部批准了该股权转让行为;2000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豁免金融街集团要约收购义务;2000年4月12日,金融街控股、金融街集团及华西集团就股权转让事宜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进行了公告;2000年5月24日,金融街集团在深圳证交所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至此,公司第一大股东就由华西集团变更为金融街集团,基本完成了股权转让过程。
2000年5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资产置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金融街控股将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整体置出公司,金融街集团按照净资产相等的原则将相应的资产及所对应的负债置入公司,置入净资产大于置出净资产的部分作为金融街控股对金融街集团的负债,由金融街控股无偿使用3年。
金融街控股整体资产置换完成后,全面退出包装行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此后,金融街控股于2000年5月27日进行了股本变动,总股本从78691500股变更为1259064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从7869.15万元变更为12590.64万元。同时进行了董事会改组。2000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简称由“重庆华亚”变更为“金融街”。2001年4月,金融街控股将注册地由重庆迁往北京。至此,金融街控股除保留“重庆华亚”的股票代码外,完全变成了一个全新的公司。
金融街的借“壳”上市,可以说计划周密,时间紧凑,干净利索。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到公司迁址不到一年时间。分析金融街借壳上市的过程,成功之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牢牢把控了控股地位。能否获得控股地位是借“壳”上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有些上市公司,其股权很分散,好象是典型的“壳”资源,但是关联关系十分复杂,借“壳”上市后难以真正获得控股地位。而金融街选择的“壳”是“一股独大”,这样让大股东放弃控股地位似乎很难,但是一旦谈判成功,获得的控股地位也是坚不可摧。
二是上市时机选择恰到好处。一方面,金融街借“壳”上市之时,正处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上升期,发展形势非常好。特别是北京和上海在房地产行业独具区域优势。另一方面,恰逢北京申奥及中国加入WTO的冲刺阶段,政府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决策,为金融街确定发展目标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随着申奥的成功和中国顺利加入WTO,金融街迎来了辉煌的发展前景。金融街借“壳”上市后迅速将注册地从重庆迁至北京,充分证明了他们的远见卓识。
三是战略目标集中,主营业务突出。借“壳”上市后,金融街甩掉了几乎所有与房地产开发不相关的业务,专心致志做房地产开发。另外,与其他房地产企业“全面撒网”的做法不同,他们“将鸡蛋全部装在了一个篮子里”,将绝大部分资金都押在了金融街地块的项目上。这当然要冒一定的风险,但是金融街控股享有金融街区域的独家土地开发权,这也是其敢冒如此风险的理由。据悉,公司在金融街区域的土地储备超过了100万平方米,可供公司进行5年的滚动开发。
案例3: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
券商借壳上市案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基本都遵循了先造“净壳”、再由壳公司吸收合并证券公司、最终实现证券公司整体上市的路径。其中,壳资源多是未股改公司,并且都是本地上市公司。在实施借壳上市的整个过程中券商大股东以及券商本地政府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