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2009-2013年的相关窗口指导意见
1、2009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在审企业,如果股权发生变动,如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
2、2010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2)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3、2013年5月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针对公司在申报期间股权结构能否变动的问题,证监会回复称“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报期间,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中介机构应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根据惯例,企业进入IPO审核期间后,一般不会进行再融资、股权转让等事宜,以免重走审核流程。但有投行人士表示,根据监管层的最新要求,只要未涉及控股股东变更等重大事项,审核期进行增资扩股等变更只需补报说明材料即可。此前曾传出杭州银行启动40亿元再融资的传闻,已被该行明确否认。此次上海银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定增提案,将成为近年来IPO在审企业增资扩股的首例。
二、首例IPO审核期扩股融资---上海银行7亿股定增启动
上海银行于7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定向增发提案,这将成为首发(IPO)审核期间启动增资扩股的首例,也是继去年11月实施4.7亿股定增后,上海银行在不足一年时间内启动的第二轮补血。据悉,此次定增不会超过7亿股,价格将不低于去年的13.9元/股。据此测算,本轮定增规模将远超上一轮的65.3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银行此前已经多次冲击IPO,自2000年透露上市意向、2006年被整合、2008年正式启动IPO,2010年5月公布IPO方案,拟发行A股不超过12亿股,再到此次,上海银行的上市马拉松战已经打了10多年,却始终未能叩开A股市场的大门。经营业绩仍主要依赖净利息收入,房地产贷款比例高度集中存在隐患,资产质量的良莠不齐都已成为上海银行上市之路的“绊脚石”。此外,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一度被外界诟病。
关键词一:贷款比例过高
相比已经上市的城商行,上海银行的贷款更多投放在房地产行业。而上海楼市细则调控出台后,上海银行通过与开发商合作,按揭贷款的利率比个人直接到银行贷款的利率要优惠。房地产政策收紧会对上海银行造成一定打击。
关键词二:涉嫌信批违规
“打包”披露没有先例,拿高薪不好意思披露?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表示,不管是预披露还是最终披露的招股书,标准都应该是一致的,拟上市公司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披露,这是必须执行的。张远忠告诉记者,这种情况 (未按照规定格式披露高管薪酬)是涉嫌违规的,证监会可以发函要求更正,并要求进行披露。
关键词三:股权分散
预披露方案显示,上海银行经历四次增资扩股,目前其最大股东为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7.32%,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7.2%,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4%,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为第四大股东。也就是说,上海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过于分散恐为其上市后发展埋下隐忧。
三、IPO被否-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259号):
原因是:发行人审核期间拟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
四、IPO项目在会期间之股权变动案例及点评
案例情形1: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
新丽传媒的IPO申请文件于2012年11月报会。2013年10月,公司股东王子文(其于2010年4月入股公司,曾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与光线传媒(创业板上市公司,SZ.30025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7.6420%股权以人民币82,926.00万元转让给光线传媒,转让后王子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系因王子文一直都有移民的意愿,基于国内影视行业禁止外籍人士持股的政策限制,需要进行股权转让。而光线传媒一直看好新丽传媒的发展,从而使得光线传媒有机会投资新丽传媒。本次股权转让以发行人整体估值30亿元为作价依据,该估值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的行业地位、项目储备以及未来盈利状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新丽传媒IPO)
点评:新丽传媒于2015年11月19日报送了上会稿,而与其同期或更迟报送上会稿的拟IPO企业大多已陆续上会审核,从泰山个人听闻的消息来判断,会里对其“在会期间引入大比例的新股东”这一事项仍心存芥蒂,目前只能等待相关窗口指导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了。
案例情形2: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
浙江优创材料的IPO申请文件于2013年7月报会。2014年12月,于霄氛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22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本2.21%)以550万元转让给高国强,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同日,胡柏顺与赵海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胡柏顺将其持有的全部优创材料合计100万股股权(占注册资产1.00%)以250万元转让给赵海锋,转让价格为2.50元/股。公司原股东于霄氛、胡柏顺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出于其自身的财务困境。招股书P67-68,披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以评估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新增股东简历,退股股东和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退股股东任职和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等(浙江优创材料IPO)
点评:浙江优创材料已于2015年7月过会,目前还在等待发行批文中。该案例是投行泰山知晓的唯一“在会期间引入小比例的新股东”且过会的案例,也是对证监会原来的窗口指导意见(即“引入新股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的重大突破,但鉴于其类型案例的稀缺性,可见会里对该种情形的审批目前仍然较严。
五、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
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