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募投项目
(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
(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
(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
(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3)引进新股东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
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
(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
(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
(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2)可考虑把董事和高管合在一起进行分析,不一定要分开独立分析;
(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
(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5、突击入股
(1)要强调合理性;
(2)重点关注,核查入股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
(3)锁定期更长,信息披露更多。
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
(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
(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
(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
(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
(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
8、独立性
(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
(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
(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
9、大型国企整体上市时
(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
(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
(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
(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
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
(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
(4)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1、历史上存在国有资产转让等程序有问题的
(1)找出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确认;
(2)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
(3)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4)集体股权转让同样处理。
(5)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12、IPO锁定期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3年;
(3)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4)其余股东锁1年。
13、环保问题的核查
(1)不能仅以政府出文为依据,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进行核查;
(2)核查会产生哪些问题、每年投入多少资金用于环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周围居民进行访谈;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土地问题
(1)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如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应作为核查依据;
(2)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①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②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缴纳支付情况及其来源③土地闲置情况及闲置费缴纳情况④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⑤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四证,募投项目用于非房地产项目的,项目用地应基本落实;
(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存在违反国发3号文等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5)房地产企业征求国土部意见,目前有11个在审IPO项目。
15、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H股发行价不低于A股发行价;
(2)H股公司发行A股:按A股IPO条件和程序进行,信息披露从严执行;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不能回A股,必须先转主板、才能到A股。
16、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实际控制人认定:全体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应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
(4)如入股过程存在疑问的,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算1人,若是有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则不允许。